標題:
點出「公投」本質 余若薇理屈辭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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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咖啡愛奶茶
時間:
2010-3-15 12: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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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出「公投」本質 余若薇理屈辭窮
郭中行 「五區公投」發展至今,社會各界都批評這是一次違法違憲的運動,這是因為本港並沒有「公投」制度,但「公社」卻擺明車馬利用補選去進行「公投」,提出了「議題」,進行了廣泛宣傳,在報紙大賣廣告,這就肯定不是一次正常的補選,而是要通過正常的普選去達致非法的「公投」,人大法工委負責人直指「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是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正點中了「公投」的要害,余若薇等人再狡辯也是徒勞。 公民黨一班大狀對違法違憲的指控一直坐立不安,擔心嚇怕大部分選民不出來投票,更害怕自身的法律精英形象一朝喪,於是不斷辯稱這次「公投」並沒有違法,因為基本法沒有禁止,他們進行什麼樣「公投」都沒有違法。有電台主持人更附和說,基本法沒有授權我做主持,是否我做主持也是違法?不論是余若薇或是該電台主持人,其思維都是一脈相承,就是以普通法的思維模式去處理公權力以及政治體制的問題,這是張冠李戴的說法,與法律原則相違。可是,公民黨就是採用三人成虎的伎倆,在傳媒上不斷重複基本法無禁止就可以做;利用自身法律界的身份,故意誤導公眾,加上友好傳媒推波助瀾,附和這種似是而非的理論,確實令不少市民感到迷惑。 澄清是非 反駁余若薇謬論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終於正式反駁上述謬論,李飛的澄清顯然有一定針對性,就是對準公民黨及部分法律界人士故意扭曲法律原則,誤導市民作出了澄清及反駁。李飛明確指出,中國憲法不設「公投」制度,所以搞「公投」是從根本上違反了基本法,不符合香港現在的法律地位,並不點名批評公民黨黨魁余若薇的「法律無寫就可以做」,是對法理常識性存有長期誤解,不能以民事法來理解公法。李飛的說法一針見血地指斥了余若薇的詭辯,余若薇的問題就是故意以民事法「法律無寫就可以做」的標準去闡釋政治體制範例。民事法規管的範圍是私權利,是公民一般的事項,簡單而言香港法例沒有禁止的市民就可以做,而不違法,例子就是那位電台主持人,雖然在城市論壇多次大放厥詞,但只要沒有違反法例,並且上司覺得他沒有問題,他當然可以繼續擔當主持發表偉論,難道他認為他的就業權利與政治體制,與基本法的公權力有關嗎?這樣他可能太高估自己了。 事實上,有關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分類,有關民法及公法的區別,打開一般法律教科書都可以知道,基本法規管的是本港的公權力,自然不能根據民法中「法律無寫就可以做」的原則,而必須依循「法沒有授權就不容許」。那末,「公社」現在利用補選來推行「公投」,一是「公社」五名前議員,是建制內的一員,自然與公權力有關。二是「補選公投」涉及一億五千萬元公帑,如果「公社」自掏腰包,大搞民間「公投」,那是另外一回事,但現在使用公帑就與公權力有關。三是「公社」將補選定位「公投」,本港沒有什麼「公投」制度,基本法亦沒有授權,「公社」創製這樣一次「公投」,自然是挑戰基本法。邏輯是很清晰,理據亦是一目了然,可惜公民黨等人就是故意不提這些理據,死咬民法的準則,藉此為這次「公投」消毒,這次人大法工委明確澄清,將令「公社」原形畢露。 及早修例 堵塞漏洞 至於余若薇說既然他們違反了基本法,為什麼不檢控他們,這真是一個好問題。因為基本法只是規定本港的根本性制度,如政治體制、預算、經濟等,而檢控屬於刑法範圍,如果當局將來制定法例,禁止違法創製「公投」,這樣「公社」未來推動「公投」,自然要被檢控。但現在沒有相關法例,自然沒法向他們提出檢控,正如陳弘毅教授指出,「公投」活動沒有觸犯本港的刑事法,故特區政府不能作出任何檢控,但確實有違基本法精神。這並不代表他們沒有違法,不過是沒有相關的刑法而已。但余若薇的說法至少提醒當局,必須及早修法堵塞漏洞,以免「公社」繼續利用現時法例的灰色地帶,不斷推動「公投」,挑戰基本法挑戰中央,這樣香港將永無寧日。 一場「公投」就是一面照妖鏡,照出了公民黨所謂法律精英,在政治面前不惜放棄尊業,故意扭曲法律,張冠李戴,誤導公眾,這樣的政治也太不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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