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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馬來西亞] 女性鞭刑 [打印本頁]

作者: male999    時間: 2010-2-21 01:25 AM     標題: 女性鞭刑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 下午五时五十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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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6 l* h, S9 k; r1 u4 Otvb now,tvbnow,bttvb日前,3名年轻女性回教徒因犯下与男伴幽会及通奸罪而在回教法下遭受鞭刑,成为我国首宗女性被施于鞭刑的案例,引起国际媒体的高度关注,也引起国内女权组织的批评。公仔箱論壇/ i" @1 B+ }: Y/ i1 B. n, L" Q' d
鞭刑,这种施加于犯罪者身上的肉刑是否野蛮不人道,是否应当被废除,可说是见仁见智。多年前一名美国青少年在新加坡因破坏车辆而被新加坡当局判处鞭刑,亦引起西方国家的批评,甚至导致新美的外交小风波。但该青少年受刑回美后的不良行为记录,又让许多美国民众,甚至有关青少年的亲属认同鞭刑的作用。
4 e" [* U0 o9 n4 L! W- @3 K5.39.217.76鞭刑在我国行之已久,甚至被纳入教育作宣导,只是这次受鞭的是女性,国人多少不能习惯和接受。3名女性受鞭是回教法庭所做出的裁决,或许国际社会或国人不甚了解回教法而产生误,因此,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促请各州宗教局充分说明回教法鞭刑的实际意义,以及其程序与规则,这是必要的。毕竟,相较于其他实行极端回教法的国家,如通奸罪被施予投石至死的刑罚,鞭刑可谓温和也文明许多。
* U" L: Y" a' H4 ^# q0 G! m- V* ^公仔箱論壇普遍上除了女性受鞭刑的难于被接受,以及有关的判决有歧视女性之嫌外,更重要的是,回教法庭作出这项史无前例的直接施于妇女肉身的刑罚,除了震惊国际社会和女权组织,或对我国保障女性权益产生负面观感外,也与我国《刑事程序法典》第289条规定老人和女性免于鞭刑产生矛盾。回教法庭的判决是否能越过或忽略国家法典,或是回教法必须确保不会与国家法典冲突,这是应当严正看待的问题,毕竟我国是个世俗国家,根本大法是宪法,这是不能逾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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