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打官司訟費貴 倡調解局部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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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ophia
時間:
2010-2-9 07:14 AM
標題:
打官司訟費貴 倡調解局部紓困
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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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的調解工作小組,發表文件諮詢民意,列出的四十八項建議,在法律規範方面步伐較慢,主力放在推廣調解糾紛的文化和應用範圍,讓當事人可以比打官司付出較少的時間、金錢、風險和精神壓力代價,來解決糾紛,局部紓緩本港打官司訟費太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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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作為法律程序,香港社會仍然比較陌生。調解作為生活實踐,香港社會則已經習以為常。家庭、親友、同學之間的糾紛,往往有第三者充當「和事老」,爭執雙方有的透過道歉化解,有的在金錢攤分上作出妥協,有的覺得爭議內容原來很無聊,怒氣全消,一笑泯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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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介紹本港調解發展現況,由建築工程、物業管理,到社區矛盾、婚姻親子、校本朋輩、受害者與犯罪者和解會議,無一不包。與一般市民日常實踐不同之處,是當中涉及制度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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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法律糾紛中產發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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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下的調解員,必須是不涉及爭議雙方利益關係的第三者,確保獨立公正,並且受過基本訓練,秉持適當的專業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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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日常生活中經歷的矛盾,並非全部可以透過親朋戚友排解。簡單如上層住宅漏水損壞下層住宅的裝修,複雜如雷曼迷債糾紛,如果找到兩個單位的業主、銀行和客戶雙方都接納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調解,達成妥協和解,就不必透過打官司拚個「你死我活」,省卻大量時間和金錢,更不必冒輸掉官司要付對方訟費的風險,這對不符合領取法律援助資格的中產人士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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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產人士如果考慮對財力雄厚的企業或富豪打官司,往往擔心萬一輸掉官司,要負擔可能令自己破產的訴訟費用,打消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公道的念頭。有人因此認為本港法律條文一視同仁,實際制度運作卻是向富人及有條件享受法援的窮人傾斜。透過法定調解機制,各付各的費用,減輕財政負擔,有助減輕這種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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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規範調解員保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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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入調解機制方面,政府工程作出了好榜樣,赤鱲角機場核心工程計畫在合約中規定,任何糾紛必先透過調解處理,成效不俗,現在所有政府工程合約都列明了這先決條件,結果有七至八成的糾紛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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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列出了可以引入調解試驗計畫的新範疇,包括知識產權、銀行和金融服務、醫療失當和醫護服務、土地使用和重建等多方面。發展成廣泛成熟應用調解機制的社會,本港仍然有相當距離,除了擴展服務範圍,在概念教育和人才培訓方面仍要多做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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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不同機構按照不同規範培養調解員,這是可以理解的,單是家事調解員和金融服務的調解員就需要不同的專業訓練,要確保調解質素,本港始終要探討一套統一的調解員資格評審及操守紀律制度。至於如何降低訴訟成本,當局仍有空間再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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