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早於1995年已經訂立《公開資料守則》,以行政指引方式規定部分政府資訊須向公眾公開,但近年有政府部門無理拒絕公開與公眾利益攸關的重要資訊,如食物三聚氰胺含量等,申訴專員黎年上周批評政府部門用盡方法拒絕透露資料,違反政策原意。政府運作須透明公開是普世認同的標準,不少國家都設有《資訊自由法》,規定政府必須把資訊盡量公開,香港只以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守則》作規範,實踐了超過10年,證明失效;所以,香港應該訂立《資訊自由法》,確保政府不能無理拒絕公眾及傳媒查閱政府資訊的要求,確保政府運作透明公開,接受公眾監察。5.39.217.76- F1 h+ k/ j# p$ _,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