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郭儀芬﹕功能界別選舉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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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10-1-18 07:16 AM
標題:
郭儀芬﹕功能界別選舉的荒謬
要明白功能界別選舉的荒謬,實際上毋須太多的理論分析;我們只需透過立法會議席的分配、不同議席的選民人數和資格等的客觀事實便已可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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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一:政治權利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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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60個議席,一半由28個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另一半則由地區直選產生。根據2008年立法會選舉選民登記數字,功能界別的選民只有約23萬,地區直選的選民則多於33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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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功能界別的選民也可同時在地區直選投票,因此,就選票數目而言,香港一小部分選民比絕大部分選民可以多投一票。就選票的分量而言,政治權利的不平等則更為嚴重。在地區直選中,30個議席由337萬選民選出,即平均11萬多選民才有一位議員。但在功能界別選舉中,30個議席卻只由23萬選民選出,即平均7600個選民就有一位議員。功能界別選民的一票的分量,竟等同於14票地區直選選票的分量。更甚的是,功能界別中有些界別的選民甚至少至100多,已擁有一位議員代表;而大部分界別亦只有幾百或幾千選民。以金融界為例,界別只有140個選民,這界別選民的選票分量,約為地區選民那一票的800倍(11萬多÷140);在紡織及製衣界,選民有3710個,界別的選票分量約為地區選民那一票的30倍(11萬多÷3710)。民主的第一義是平等的政治權利,香港跟這標準明顯連邊都擦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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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宣示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香港特區的功能界別選舉卻將被選權一併限制於獲分配立法會議席的界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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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這褫奪了被併諸功能界別門外的絕大部分港人的被選權。這樣子的小圈子選舉,不單再加一重不公平,亦不符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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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二:團體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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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別選舉中,有為數不少的選民並非「人」而是公司和團體,例如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香港聯藝機構有限公司和敏求精舍、漁農界的蒲台島漁民協會和青衣居民聯會。28個功能界別中,有18個是存在公司和團體選民的,其中10個界別甚至只有公司和團體選民,例如旅遊界和航運交通界;連勞工界的選民都全部為職工會而非個別「打工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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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票容許大企業和大集團名正言順透過集團的附屬公司或其擁有股權的其他公司,在同一或不同界別取得選民資格,從而擁有更多功能界別選票的影響力。舉例說,一個集團,如果兼營地產、運輸、旅遊、零售等業務,那它便可以透過開設多間相關的公司,在這些不同界別的選舉內增加影響力。團體選民的存在,因而造就「種票」的可能。這樣做並不違法,但如果同一企業可以「化身」為很多不同公司,然後在同一或不同界別登記為選民,那明顯違背一人一票、一選民一票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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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以團體為選民是香港政制中的一個困惑,然而,這方面的理據從來沒有清楚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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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三:少數選民擁有議案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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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簡單的計算,可從2008年立法會選舉數據得知,30個功能議席中,有25席的選民合共總數其實只有約5.7萬。即是說,兩成半的功能界別選民(23萬中的5.7萬)已控制了超過八成的功能議席(30席中的25席),亦即全個立法會的四成議席(60席中的25席)。這5.7萬個功能選民可以透過他們的代表否決任何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才能通過的動議或草案,包括彈劾行政長官的動議及政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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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附件二對立法會內的表決程序亦規定,由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經功能議員和直選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以過半數支持,才算通過。這個「分組點票機制」讓上述那5.7萬個功能選民同樣可以透過他們的代表否決由個別議員提出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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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代表300多萬地區選民的直選議員所支持的議案或修訂案,不難被5.7萬個功能選民透過他們的代表否决。而事實上,這的確時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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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四:選民資格的隨意性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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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一些功能界別選民是一些指定團體,例如蒲台島漁民協會及深水埗體育會。另一些選民則為一些指定的「代表團體」的會員。這些會員可能是團體,可能是個人,例如商界(一)的「代表團體」,香港總商會的會員全是團體,但商界(二)的香港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則既有團體,亦有個人。再另外一些功能選民則為一些指定的註冊專業人士如護士、律師、測量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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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資格的「多樣性」正正反映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的隨意性和不合理。我們無法從各式各樣的選民資格中清理出一個釐定選民資格的客觀標準。為何只有香港總商會和香港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才有資格成為選民?為何香港中小型企業商會的會員就沒有資格?基於什麼客觀標準使得友聯的士車主聯誼會享有航運交通界的選舉權?假如司機甲、乙、丙明天組成車主會,這個會可以成為選民嗎?選舉法例從沒明列政府用以評估不同界別內的眾多團體哪一些可以成為選民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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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說到底,我們本應毋須糾纏於這些稀奇古怪的選民資格,這只是專制政權排拒人民普及而平等地參政的伎倆。在民主制度裏,選民資格簡單而明確,只要是成年的公民就可成為選民,而且一人一票,誰也不比誰多票或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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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1985年引入功能界別選舉後所衍生的政治權利不平等與及種種標準模糊、做法不一的現象,實罄竹難書。篇幅所限,上文只能列舉制度的幾個弊病,供讀者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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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選舉管理委員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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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任大學政治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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