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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在電台節目,聽眾問政務司長唐英年為何不取消功能組別,唐反問﹕「《基本法》邊度有話一定要取消?」其後,高官、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及建制派議員輪流為功能組別護航,歌頌其貢獻,政府上月發表的政改諮詢文件亦提議2012年增加功能組別議席。 - j: ^, ^, r+ H" V唐司長負責政制發展,應該溫功課。取消功能組別確是《基本法》20年來對港人尚未兌現的承諾,《基本法》草稿及相關文件在在說明,普選定義是一人一票直接選舉,而非地區直選與功能組別選舉並存,有史為證。 3 M G% b: [# o. [' stvb now,tvbnow,bttvb, ?9 m4 N' f9 y% R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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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基本法》第68條背後歷史公仔箱論壇& r! Y; P# z3 g" U
就讓我們走入時光隧道,了解《基本法》第68條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背後歷史,當年草擬過程多番轉折才有此定稿,對香港政制發展作出清晰的承諾。根據基本法諮詢委員會1988年10月發表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第5冊條文總報告」,有關條文(當時為第67條)原措辭是「立法會議由混合選舉產生」。支持直接選舉的委員反對上述寫法,他們提出﹕「大家了解『選舉』的意義就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權,其他任何解釋均會引起不信任或被騙的感覺,及有違《中英聯合聲明》」,「『選舉』其實已包括直接及間接兩種,毋須規定為混合選舉,因下一世紀全世界可能都會實行直選」,「寫明以『混合選舉』方式產生立法機關,排除了實行百分之一百普選的可能性」。因應這些意見,報告提出一個有待澄清的問題﹕「立法會議員由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混合產生,這是否意味着在1997年後特別行政區沒有全民普選?」後來,問題澄清了,改為現在第68條的版本﹕最終達至普選,而非直選與間選的混合體。, Z3 X1 m; Q7 o4 A
《基本法》起草過程中,一些聲音要求長期保留功能組別。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第17次會議紀要亦提到,有委員認為,「如果對香港有利,應保留部分功能團體或其他成分」。這提議沒有被採納,《基本法》第68條清楚訂明,立法會選舉的最終目標是「普選產生」。9 i. O; J9 I4 h8 N
由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基本法起草委員王叔文主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亦清楚解釋,最終普選目標是一人一票直接選舉,《導論》(第3版)第270至271頁提到,香港選舉方式的發展過程包含3點﹕要符合香港實際情况、兼顧香港各階層利益,及循序漸進,「如果維持不變,就沒有照顧到香港居民中一部分人要求更多民主參與的要求,也忽視了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議員最終應做到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因為不逐步採取直接選舉的辦法,一步步地創造條件,讓香港居民增加參政意識,累積選舉經驗,就不能實現這個目標。但是,要求立法會立即採用全民普選方式產生,即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也是不行的」。說明《基本法》原意是最終取締間接選舉,毋庸置疑。- Y; Y: b) ?- C) Q; \0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