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須修例規定保存資料 嚴防濫權截聽侵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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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09-12-8 06:59 AM
標題:
須修例規定保存資料 嚴防濫權截聽侵私隱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發表的2008年周年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其中違規個案,性質與以往大同小異,但是部門和個別執法人員存在蔑視監管的情况。當年立法規管截聽時,市民最大憂慮是恐防執法人員濫用、侵犯私隱和人權,如果監察失效,執法人員胡作非為,絕非市民和香港之福。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接受胡國興的建議,規定執法機關須保留截取通訊的全部資料,以配合隨機審核的需要;政府也應該明令要求執法機關,嚴懲截聽違規的人員,以更充分地保障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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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提到去年執法機關提出1745宗截聽書面申請,其中26宗被拒,因截聽而逮捕的共有603人。顯示截聽機制並未削弱執法機關的職能,在法例通過實施3年多以來,也未有執法機關投訴阻礙了他們辦案。可以說,現行申請截聽的機制和運作,切合實際和收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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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總主任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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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截聽,除了打擊罪案,最使人關心的是執法機關有否濫用權力,侵犯了市民的私隱和人權。據報告提及,去年有11宗截聽違規事件,主要涉及廉署和警方,包括因為錯寫電話號碼,導致「勾錯䤼」向非目標人物截聽;不遵循上司指示和違反授權的條件;還有5宗涉及在授權期限屆滿後仍截聽等。這些違規事件中,胡國興特別批評廉署在去年一宗違規個案處罰不公,亦質疑犯錯的總主任是否有能力處理有關職能。另一宗則批評一名執法人員銷毁截聽紀錄,態度傲慢囂張,近乎違抗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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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去年廉署就一宗案件的調查,一名高級主任寫錯目標人物的電話號碼,另一名高級主任發現錯誤,通知上級,但總主任不理會,用錯誤的號碼向小組法官提出授權申請,引致錯誤截取不相關人士的通訊,而在截聽4日後才證實「勾錯線」。但在事件中,發現錯誤的高級主任和知道錯誤卻不處理的總主任,在紀律處分中同被警告。胡國興認為處分不公平,數次向廉政專員去信反映,但部門回覆認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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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宗個案,胡國興的批評有道理。事件中的總主任責任應該最大,因為下屬發現錯誤,亦通知上級,總主任卻不處理,導致有市民被侵犯私隱4日,現在廉署的內部懲處有諉過下屬,開脫上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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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國興質疑總主任的處事能力,完全合理。因為總主任明知道電話號碼錯誤,卻不改正,縱使申請截聽獲准,被截聽者並非目標人物,無助於調查,另外則是無辜市民的通訊被截聽,私隱受到侵犯。這位總主任究竟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是否有能力擔任領導職位?若犯這類錯誤的最高懲處只是警告,是太輕;如果總主任與發現錯誤並報告上級的高級主任所受處分相同,也不公平,對不起發現錯誤的高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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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國興提到監察調查過程中,廉政專員提交的資料並不完備,使他感到「十分沮喪」及浪費時間。由於報告對廉署前線人員和高層的疏忽多所批評,有立法會議員已經提出要求撤換廉政專員。按報告和胡國興的批評,廉政專員湯顯明在處理胡國興的監察調查時,不排除有偏袒下屬之嫌,不過事態是否嚴重到要撤換湯顯明?我們有保留。湯顯明處理不到位,屬於認知和態度問題,况且,湯顯明昨日已就錯誤截聽致歉,再重申如有違規,廉署絕對不會容忍。所以,由政府公開要求執法機關日後再有類似事件,要從嚴懲處,應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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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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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構成革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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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報告提到的一宗執法人員「近乎抗命」的事件,對涉事執法人員的懲處就過輕了。事緣有執法人員在授權屆滿後一段時間,才終止截聽,有關人員並無應胡國興的要求保留截聽紀錄,更銷毁資料,有關人員不但未就此致歉,還着胡國興自己循其他途徑取得第一手資料。胡國興在記者會講述此事時,以「好㷫」來形容自己的感受,在報告內,他則直斥「態度令我失望」、「對我的監督和檢討職能持傲慢囂張的態度,他的表現近乎抗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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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並無提及這個「抗命」執法人員所屬部門,胡國興聲言完成調查報告後,會向相關執法機關提出其態度問題,又表示已通知有關機關的首長,表明不想再與該人員接觸。這位執法人員未按胡國興的要求做,已屬不對,更擺出一副傲慢囂張態度,其目中無人,莫此為甚,但是據知這樣的執法人員,所受懲處只是調職而已,實在太輕了;而且,調職是否屬於懲處也值得斟酌。須知道,對執法人員而言,服從命令是最基本要求,據胡國興的形容,此人身為執法人員而「抗命」,實在已經構成革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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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由醞釀、諮詢到立法會通過的過程中,社會爭議非常大。市民最擔心條例被執法機關或人員濫用,使市民的私隱和人權被侵犯。現行條例和監察機制,平衡了執法需要和保障市民。不過,截聽條例能否有效和準確執行,很大程度取決於執法人員會否恪守規定,既然有執法機關和人員抗拒監管,期望他們自律已不切實際,因此必須明令嚴懲違規人員,並修例確保所有截聽資料都要保留,才可以較充分地保障市民的私隱和人權,而又不致阻礙憑藉截聽手段來打擊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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