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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務院頒拘留所條例 [打印本頁]

作者: vesuvius    時間: 2009-11-10 02:33 PM     標題: 國務院頒拘留所條例

在內地傳媒接連揭發多宗在囚人士在看守所中受虐挨打甚至猝死的事件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拘留所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提出要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等。1 q4 Z+ d5 K: T/ C7 ]

* L/ j! D% \. A: X# \  新華網報道稱,國務院法制辦在初步聽取了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後,公布了《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件擬規定,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羈押後12 小時內通知其親屬;被拘留人委託律師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同時通知其委託的律師。
3 ^, a& W7 u/ @+ Mtvb now,tvbnow,bttvb保護被拘留人合法權益
& a8 h$ }# j3 K! T/ r/ i$ O6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接受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安部門對輕微犯罪者處以為期不多於15 天的拘留處罰),或司法機關司法拘留(即還押候審的疑犯)者,可以在規定的會見時間內與親屬以及委託律師見面。他們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而且在遇有升學考試、配偶生育或者直系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請假申請暫時離開看守所。
- b( |* A$ U  @3 X' h9 l5.39.217.76  被拘留人在看守所中死亡,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 小時內通知家屬。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主管公安機關應當鑑定其死因;至於被拘留人若非正常死亡,應當立即檢驗,鑑定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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