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聲請釋憲,大法官所作第六六五號解釋,爭議最大者就是所謂「重罪羈押」規定。大法官多數意見通過的是「大法官造法」式的結論:認定合憲,但加上了現行法律所無的條件。解釋邏輯並不完美,不過在實務認知上卻使各界鬆了一口氣。 ( `& d* g: E) I0 i5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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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羈押被告的條件,法律條文的構造本來就很清楚,可概分為幾部分:第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第二,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即有羈押之必要)。第三,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4 e2 W+ g; _9 f/ y V. \0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