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不能以道德標準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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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suvius
時間:
2009-10-12 08:07 PM
標題:
不能以道德標準入罪
立法會曾多次討論「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監委會)是否應該擴大職權,把議員的一些操守,以至道德問題,都包括在內。筆者一向都持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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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監委會職權有6項,包括(1)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製、備存、取覽等各項安排;(2)考慮議員或其他人士就該記冊的形式及內容提出的建議;(3)考慮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其個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訴,並經委員會考慮後,如認為適當,調查該投訴;(4)考慮與第83 AA條(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所提述的議員行為有關的投訴,並經委員會考慮後,如認為適當,調查該投訴;(5)考慮關乎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所為的操守標準事宜,並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及發出指引;及(6)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包括關於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5條(與個人利益、工作開支或營運資金有關的處分)作出處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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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監委會」的工作,基本上只有三方面:(一)議員因職權關係需要申報利益;(二)議員需要申報營運開支狀況;(三)就議員的「操守標準」只提供意見和發出指引。第(一)及第(二),「監委會」是有權作出調查,亦有權向立法會提出「處分」建議,但「操守」及「道德」問題,則只會提供意見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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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不認同把「監委會」擴充權力至有權審查議員的操守與道德問題,因為:(一)道德與操守,若非違反法例,是很難有劃一標準,立法會會內60位議員,可以有60套不同的標準,縱使有大多數的共同價值,也不應以「大多數」的道德觀,壓「小數」的道德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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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委會」只有7人,雖然現時是來自立法會內不同政黨代表,仍屬是立法會中的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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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委會」若有權審查議員的操守及道德,日後將可能成為立法會內大多數黨(如有)或結盟式大多數,以用來打擊異己。縱使「監委會」無權取消某議員席位,但調查過程足以摧毀該議員前途。立法會縱使日後不接納監委會「建議」,但傷害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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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縱使監委會擴大權力,只為今次「甘乃威事件」而設,但此例一開,他日亦可以因為其他與操守或道德標準有關的事件開審查之門。那麼過往曾發生過的事件,如「中指事件」、「掟蕉事件」、在民間電台「大講粗口事件」、「BB寶事件」也可以被拿出來「查一查」。若是,日後立法會將會花更多的時間和專人,去查查議員這,查查議員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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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馮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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