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投資產品設冷靜期 原則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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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09-10-4 07:55 AM
標題:
投資產品設冷靜期 原則上可行
金融海嘯一周年,如何增強投資者保障,成為財金當局關注的課題,其中重點是如何改善投資產品的銷售程序,其中包括引入冷靜期,容許客戶在承購金融產品後,可以在指定時間內撤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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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投資銀行出事掀起金融震盪,其中雷曼倒閉造成大量投資者損失。這些投資者中,有部分是年長及以儲蓄存款為主的保守客戶,因此事後引發個別銀行被質疑曾經進行違規銷售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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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激烈爭論,除了如何善後,檢討及收緊投資產品銷售勢在必行。在雷曼事件發生後,銀行已大幅提高客戶的風險申報要求,而監管當局另一提議,要求為投資產品設立冷靜期,在業內日益受到注視,銀行界擔心,設立禁售期會對銷售金融產品造成很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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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決定免日後生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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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雷曼事件中最受批評的地方,是把複雜的衍生產品出售給長者或學歷水平低、缺乏投資知識的客戶。針對這個漏洞,設立投資冷靜期,至少可以讓缺乏相關知識的市民,有第二次選擇的機會。日後他們再遇到銀行職員大力游說,把持不定承諾認購,離開銀行之後,可以有機會再向家人或第三者徵詢意見,這樣可以避免因一時想法偏差,惹來他日後悔;對銀行來說,這個措施也有助減低了將來被指誤導的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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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禁售期,增加了銀行推銷產品的難度和成本,影響程度如何,視乎細則的釐訂。如果冷靜期時間訂得太長,不但顧客「轉軚」機會增加,承受投資市場轉化的影響亦會愈大。另外,容許顧客放棄交易,過程中涉及行政資源的浪費,當個案愈多,影響就會愈大,所以就算推行冷靜期,這些細節中有沒有「魔鬼」,也是投資者和業界所關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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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冷靜期保障投資者,安排應該求取平衡。以時間限制來說,投資必須啟動,遲不一定比早好,當承諾購買產品後,投資者如果覺得需要尋求第三者意見,就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所以冷靜期理應不必太長,最重要是給予投資者足夠機會,在不受銀行職員影響下,再查詢他們認為可靠的人士意見;按這個標準,通常一、兩個工作天是可以考慮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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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應否向放棄認購客戶收取手續費,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客戶承諾購買投資產品後不想完成交易,銀行收取手續費,可以減低把費用轉嫁其他人的機會,同時也可以防止濫用;從實際角度,有了收取手續費的心理因素,投資者放棄交易的機會可能大減,亦大大減少了銀行受到措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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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好細節順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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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冷靜期是想給予投資者平心靜氣覆核決定的機會,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他們應該可以在無壓力的情況下再對交易作出考慮,收取手續費無疑和這個原則相違背。值得注意的是,最容易受手續費影響,因小失大的投資者,往往可能是投資水平較低的一群,所以如果增設冷靜期是想保障小投資者,收取手續費的做法就似乎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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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雷曼事件教訓,令人明白投資應該是理性而審慎的決定,這個過程一旦出錯,投資者付出的代價可以是非常巨大。遇着大型金融事件時,漫長的爭拗對銀行亦會造成嚴重困擾,社會亦要承擔沉重代價,增設投資冷靜期,原則上可以降低重蹈雷曼事件覆轍的機會。至於措施怎樣具體落實,以免矯枉過正,則可以透過採取先難後易還是先易後難的辦法來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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