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筆者曾在本欄討論政府銳意發展的六大產業。其中,筆者較看好的是教育/培訓產業和醫療;較令人憂慮的是,則皆有一個「創」字,即創新科技和文化創意。特區政府的創新科技政策如何不創新、如何未能顧及業界和社會需要,筆者的論述已有很多,不再闡釋。至於文化創意政策方面,情況其實與創新科技有點相似;或許會更糟。5.39.217.76/ v' n+ H) [# a. t
0 p4 U4 x1 r; b6 @8 f, H' m 其實,自前屆政府打算推動創意產業開始,叫創意產業也好、叫文化創意也好,這政策其實都不專屬於特定的政策局範疇。以政府的慣例,政策研究一向由所屬政策局負責。但當年政府進行首項與創意產業的基線研究,則要由中央政策組主理。誠然,按照基線研究報告的定義,創意產業包括十二個行業,由廣告設計、數碼娛樂、電視電影,以至建築設計、軟件開發、音樂和出版等。當中涉及既深且闊的專業知識,需要跨政策、跨部門和跨行業的配合和協調,方可營造成效。但既然政府高層認為創意產業是「眾政策局之事」,那就沒有專屬的政策官員為創意產業問責。結果,造成政策發展條件的先天不足,令我們探討了多年,都不能找出實質成果。5 K" q4 y% s1 [9 Y
) V F+ R. a4 Z! Z5.39.217.76 創意產業需要開放環境公仔箱論壇+ i: N4 ]7 S" u0 Y5 {! @+ J*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