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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言立法先加強私隱教育 [打印本頁]

作者: vesuvius    時間: 2009-8-29 07:17 AM     標題: 未言立法先加強私隱教育

政府就修改法例加強保障市民私隱徵詢民意,包括把部分破壞私隱的行為刑事化,以及把個人資料「分級」,把指紋等生物辨識資料,列為需要接受較強監管的敏感個人資料等。近來圍繞校園驗毒的私隱爭議鬧得沸沸揚揚,提高了市民對私隱法例和執法的關注。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7 e' T* P# _'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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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本港法律及普通常識,都預設未成年人思想不夠成熟,未必懂得保障自己最佳利益,需要家長和監護人代行。學生吸毒,違法又嚴重損害健康,校園驗毒是為保障學童,但有意見認為,根據現時法例,即使家長同意,學童也可以基於保障私隱而拒絕接受抽驗,或者可以拒絕把驗毒結果告知家長,不少教師和家長質疑是否「私隱大過天」。事件惹起的爭議,益發警醒社會,要極度小心處理以立法加強規管保障私隱的問題。/ l( T1 f- q( ?' Q1 h8 n3 w7 g" W6 ^

7 C* r% D8 f- @公仔箱論壇  須保公益兼防擾民5.39.217.761 B. A- m/ P: n. d, Y0 O% Q: M

& H2 n, e  b# |( [  政府昨日發表的諮詢文件,也提及需要平衡保障個人私隱資料,和其他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甚至表明不應該讓私隱保障削弱本港的國際競爭力和經濟效率。針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希望擴大權力和加強規管的一些建議,政府顯然有中間落墨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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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u9 N* V  |tvb now,tvbnow,bttvb  最惹市民關注的是,有建議提及,把所有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行為刑事化。要是推行,首要引起關注的會是擾民的憂慮。現時機構和個人違反私隱保障原則行為,並非罪行,只在收到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要其中止有關行為,卻依然故我,才算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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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最近有私人機構套用僱員指紋作上班記錄為例,收到私隱專員公署的執行通知後,才知道這種做法可能牴觸私隱條例,急忙改變,不致「知法犯法」被檢控,如果落實諮詢文件的建議,公眾就會有疑慮,將來會不會有未經私隱專員警告,已經可以被檢控的可能?; V$ p# D2 s2 j! ?( J

/ x& h4 g$ C9 d6 U2 R6 ]  社會上對私隱的概念仍有很多模糊之處,不像偷竊或傷人,大家都有清楚明白犯法的界。很多牴觸保障私隱的行為,是在生活小節和公司日常運作中不經意地發生,造成的損害也可能相對輕微,如果提出刑事化,就要先考慮會不會矯枉過正,導致很多機構和市民跌入法律陷阱,或導致大家顧忌多多,「斬腳趾避沙蟲」,癱瘓正常運作。5.39.217.763 z! p" n8 z$ Z

2 y! ]0 O- D5 _8 E% _  箍得太死難轉彎補救5.39.217.767 F. i( W6 x# E; O: g: ?7 C& w

! c8 q# T: W+ r  c2 j- 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相對而言,另一項建議,即未經同意而披露他人私隱資料以牟取利益或作惡意用途,列為刑事罪行,就有較多的討論空間,原因是不但涉及個人利益,也可能對他人造成很大滋擾甚至傷害。雖然這樣,也要考慮現行有關「不誠實使用電腦」等法例,是否已經足夠對付,還是要另立新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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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g0 y8 b; W  D! m% b  任何立法規管,都要非常小心,考慮其利時也須顧及其弊,避免因為漏洞和副作用,出現擾民現象,甚或損害市民的其他正當權利和社會的順暢運作。如果立法箍得太死,之後才發現副作用嚴重,到時要再轉彎,並不容易。
& m; o  z$ F  u1 |- g公仔箱論壇
! W+ T( V; \6 K$ d3 b* k! o公仔箱論壇  在保障私隱資料方面,香港現時的做法已經跑在亞洲前列,官方和民間對私隱專員的建議也非常合作,顯示在目前法例下,加強教育宣傳也可以收到良好效果,而加強立法,是應該在充足教育後,才用到的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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