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監管升降機安全 機電署敷衍塞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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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09-8-28 08:50 AM
標題:
監管升降機安全 機電署敷衍塞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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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主動調查,發現機電工程署就升降機維修的監管甚為兒戲,顯示機電署負責相關工作的人員,上班不用心,敷衍塞責了事,而管理層監管不力,督促無方。申訴專員調查發現的一宗個案,更發現員工失職,但是機電署未予嚴肅處理,只是訓斥了事。如此縱容犯錯員工,在內部肯定未能起到警惕作用,當局應該檢討,適當懲處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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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鬆散,執法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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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嚴詞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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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黎年公布調查結果時,以「制度鬆散,執法不嚴」來形容機電署監管升降機安全的情况,這個批評的措詞嚴厲,在官場之間較為少見。事實上,升降機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但是機電署監管之「是是但但」,顯然未以市民的生命安全為重,因此黎年的指摘是恰當的。全港現有約5萬部升降機,從申訴專員調查的發現看來,機電署上上下下監管的散漫情况,使人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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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升降機安全的重要依據,是升降機的年檢報告,按法例賦予機電署的權力,若升降機年檢限期過後35天,仍未收到報告,機電署應該發出「表格9」,勒令升降機擁有人安排檢查升降機;若發出表格9後21天仍未收到報告,機電署就要發出「封令」(表格16)。申訴專員的調查發現,由2005至2008年,每年約有1.5萬至1.8萬部升降機未如期交年檢報告的個案,約佔全港升降機的三分之一,但是4年來,機電署只發出過兩個勒令,至於「封令」,4年來只在2006年發出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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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年檢報告如此重要,但是機電署人員卻處理得漫不經心,相信與得過且過的工作態度有關,也是管理層未認真監管督促的結果。申訴專員調查發現的一宗個案,最能說明這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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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署透過記分制度的機制,監管承建商。若承建商違反規定事項,機電署可發出警告信,若承建商12個月被發出3次警告信,機電署應把個案交給紀律審裁委員會,聆訊是否採取紀律行動。但是在4年內,機電署只曾考慮把一宗個案交付紀律聆訊,但是最終都未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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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個案,機電署於2006至07年間,給有關承建商發出10封警告信,但是負責覆檢個案的工程師沒有向上級報告結果,其後亦未有跟進,使得個案不了了之;而發警告信過程中,有4封沒有發出,機電署解釋是電腦系統出錯,另外5封則是錯誤發出,說法也是電腦出錯。現在機電署歸咎電腦出錯,致使發警告信出現問題,這種情况,以一般正常心智者而言,實在難以置信。我們不猜測事態會否有其他運作和考慮,但是本來可能遭到紀律處分的承建商,結果是免於一劫。這樣的結果,難免使人有其他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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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仁慈放過問題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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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生命安全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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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未向上司報告的工程師,明顯有失職之嫌,據知,機電署管理層只訓斥這名工程師,沒有其他處分行動。我們認為對於以得過且過態度工作的公務員,犯了錯過,不能就此輕輕放過,必須按具體情節性質處分。懲處不一定是解僱,但是在涉及市民生命安全的升降機安全問題,機電署輕輕放過犯錯員工,對於內部肯定不能起到警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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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過去屬下員工寬容對待承建商,機電署官員總結經驗時,有「員工太仁慈了」的說法。其實,若員工單純地基於仁慈之心,放過有問題的承建商,這樣的仁慈,則是要市民冒生命安全的「仁慈」;而上司以「仁慈」為員工的散漫說項,則是等於「姑息養懶」了。這兩種取態,都不能接受,反映機電署上下都不肯接受教訓,改弦更張,以正確的心態來看待升降機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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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機電署已加強了巡查、規管等做法,加強監管升降機安全,算是較積極取態;而公布承建商維修事故資料的記分制度下月實施,這個措施可寄厚望,因為可以幫助業主立案法團選擇較佳的承建商維修升降機,起到共同監察效果,另外,此舉亦迫使承建商提高服務質素,增加競爭力,以免被消費者捨棄,從而達致提高升降機安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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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記分制有一點值得斟酌,就是若容許違規承建商每年「洗底」一次,阻嚇力不大;當局應考慮把「洗底」期限延長,讓記分制可以發揮較大的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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