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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鞭还是不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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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htk
時間:
2009-8-25 08:49 PM
標題:
鞭还是不鞭?
本帖最後由 gohtk 於 2009-8-25 09:04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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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洁媚专栏 Aug 25, 2009 10:46:18 am【少不更事/黄洁媚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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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女模喝酒被鞭刑的事宣告天下,非回教徒尽管可以暗喜和嘲笑回教法的无知,却不能忽略此案件将会是让世界惊心动魄的一章! 32 岁的卡蒂卡(Kartika Sari Dewi Shukarno)表示,如果宗教法庭要以此事提醒回教徒,那她的刑罚应公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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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非回教徒,我当然没有资格非议此判决的不是,却不难发现,回教徒已不知不觉地被纳入僵化的回教法律制度之中,成了僵死的木乃伊。是不是违法了回教教义,所以她的“内疚感”的攀比打败了她身为女性的平等意识? 在传统回教刑法里,酗酒罪,即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将构成此罪,处以80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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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刑事罪允许鞭笞女性,但属于民事法律的《刑事程序法典》第289条款却不允许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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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必须了解的一点是,宪法阐明回教事务乃州统治者权限,故《1965年回教法庭权限法令》赋权各州立法,通过其管辖的回教法庭向女性罪犯施加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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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卡蒂卡案件反映回教徒女性遭歧视,违背了联邦宪法第8(2)条款:反对宗教与性别歧视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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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各州回教刑事法的刑罚並不一致。只有彭亨、吉打和吉兰丹立法鞭刑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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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方式而论,这已然成为一种可怕和无耻的戕害。 在这起案件里,却恰恰出现一个技术问题。按正规的法律程序,只能对监禁者施以鞭刑,且只能在监狱期间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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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较早前回教法庭对卡蒂卡的判决,只是罚款和鞭刑,没有监禁,故将对她施鞭刑不合乎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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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所谓要让回教徒提高警惕的判决,并不合法,它丧失了最初的教育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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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呼吁马来西亚政府废除鞭刑,并表示近年已有数万名移民受到这种不人道且羞辱的刑罚,特别是我国已在1995 年7 月5 日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但是对多项条款却提出保留(reservation),其中一项是回教法(Syariah Law)部分(willing to comply with CEDAW as long as provisions do not conflict with the Syari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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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女性享有平等法律保障 再者,马来西亚的双轨法律体系导致法律歧视妇女,特别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歧视,彻彻底底损害了回教徒妇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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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没履行诺言,完成他们的选举承诺及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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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应放下标榜“遵守回教教条”的架子,重要举措之一是要如何确保马来西亚的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而非以宗教切割身为国家子民应享有的权利。 2005 年,邻国印尼亚齐省四名女回教徒因赌博而被回教法庭公开执行判处六至七下鞭刑,这是印尼首度对女性施加公开鞭刑的案件,而其中一名女性遭鞭刑后,当场昏倒。撇开卡蒂卡自愿受鞭刑的决心,在不统一的法律制度里,这个刑罚究竟对社会引起什么反思?不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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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会把国教的形象搞得一塌糊涂。这种奉行僵硬、单一的“野蛮宗教”的法律却只影响部分州属,对普通百姓而言,它只是一种政治势力的表现。实为可悲。 其实,个人行为正是依赖于道德伦理、宗教戒律和法律体系而形成规范,某些道德准则确实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和更替,但偏偏饮酒和鞭刑是两码事,世界上所有主流宗教都教导其信徒远离酒,但以鞭刑杜绝饮酒的行为却是牛马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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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这个畅谈人权的时代,利用鞭刑“承担宗教的使命”更是显现野蛮和不人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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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丹,在联合国苏丹派遣团媒体部门工作的魯布娜胡笙(Lubna Ahmed al-Hussein)因穿裤子,遭遇被鞭刑40下的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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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女性,为了争取改变苏丹这项严苛的法律,不惜放弃联合国工作人员享有的豁免保护,扬言将接受任何宣判挑战宪法,掀起一股“裤子革命”!当地执法者以莫须有罪名――“不当穿着、有伤风化”指责她违法苏丹宪法第152条款:“违法公众道德、身穿不当服饰的人,应被处以40鞭刑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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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两件事或许无法相提并论,但这两名女性对鞭刑的态度也不一样。魯布娜胡笙或许也赞同回教法制订的鞭刑,她坚持的议题围绕在女性穿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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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处在的国情不同,而虽都信奉回教,但回教法的态度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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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而言,我们不得不承认本地回教女性对回教法和回教议题,普遍上都冷淡和被动,或许她们认为咨询及挑战回教问题,都是“叛教”的信徒,因此不敢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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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防止未然罪才有意义 我们无法揣测卡蒂卡甘于接受鞭刑的用心,但以这种隐蔽且不人道的鞭刑惩治另一种显性的“违法”,是对法治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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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刑罚,如违背了法的理性,就使刑法的结果与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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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罚,预防犯罪是最直接的目的,因惩罚已然罪,只有是为防止未然罪时刑法才会有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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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有这种防止未然罪作为惩罚已然罪的目的,才是保证刑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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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说法是,在回教刑事法的鞭刑属于轻微刑法,非严厉刑法,这乃是因为它是以藤條鞭笞,因此一些回教法官员认为“鞭打”一词并不准确,毕竟回教法有特定的鞭打条规和施鞭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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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那血淋淋和“屁股开花”的画面,反对鞭刑的人还会坚持己见吗?我还是认为应全面废除,毕竟回教法已对教徒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一种扼杀和扭曲,或者是落得一种无可奈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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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的形象就是给这些人弄得模棱两可,甚至付之一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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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比国家法律“还要厉害”的错误观念,已被非回教徒广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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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只是为回教徒妇女仗义执言,也是为了证明关当局贯彻回教法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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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这即不是统一的刑罚,也不是全民遵守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平等精神,这根本就是烂法嘛!政府对回教法议题可否当机立断?何必让世界把我们的法律看成这么愚昧! 说开了,回教法和回教徒特权的问题,才是造成我们分裂的致命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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