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Gucci創辦人後代 禁用Gucci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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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09-8-7 08:16 AM
標題:
Gucci創辦人後代 禁用Gucci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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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精品業者古馳(Gucci)美國分公司控告創辦人後人侵權官司,5日勝訴。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古馳創辦人孫子的前妻珍妮佛‧古馳母女不得使用Gucci這個名稱營利,也不得授權他人將此名稱掛在手提包、冰淇淋、服飾等產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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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設於紐約曼哈坦的古馳美國分公司(Gucci America)2007年控告Gucci創辦人孫子保羅‧古馳的前妻珍妮佛和她女兒珍瑪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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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母女授權他人將Gucci名稱用於咖啡館、寢具等產品。法院5日判決古馳美國分公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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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地方法官柏曼在判決書中指出,兩名被告與他人簽授權合約,以Gucci之名,模仿Gucci經典的紅綠雙色品牌特色設計生產一批產品,產品上還有菱形排列的大寫英文字母G,也近似Gucci正牌產品,「類似的程度令人混淆,蓄意侵犯Gucci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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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禁止珍妮佛母女使用會侵犯Gucci商標的設計,且不得將Gucci的名稱用於任何商業目的,被禁止使用Gucci名稱的商品包括「咖啡、寢具、家庭用品、化妝品、襪類、手提包、紅酒、冰淇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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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古典聲樂訓練且是歌劇演唱家的珍妮佛在1977年與當時是古馳公司首席設計師的保羅‧古馳結婚,1991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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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6歲、任職於投資銀行Jefferies集團的珍瑪,是他們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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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馳家族的內鬥複雜而嚴重,保羅早在1980年就被祖父創辦的原公司解雇,1995年去世,古馳家族成員也陸續被逐出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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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古馳公司完全被法國精品PPR(春天百貨)集團收購,公司已無任何古馳家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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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起,珍妮佛申請用自己的名字註冊多項商標,打算作為品牌名稱設計生產服飾、珠寶和家庭用品,並且開設同名的咖啡館,她的女兒珍瑪,也申請過類似的商標,但是母女都未能夠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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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曼法官判決,珍妮佛母女日後若要授權生產其同名商品,須聲明和古馳產品無關,不得再有魚目混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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