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回購迷債七折收數 告別困擾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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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09-7-23 07:56 AM
標題:
回購迷債七折收數 告別困擾值得考慮
證監會及金管局與16家分銷雷曼迷債的銀行達成回購協議,參與的迷債事主,預計平均可以取回約七成本金。對於要求取得百分之百本金的迷債事主,若不接受協議,可以繼續爭取,不過,協議給事主提供一個終結受困擾達10個月的機會,相信各人會因應自身情况適當選擇。銀行雖然承擔風險,以63億元回購迷債,換取當局不再追究,但是銀行在銷售迷債所出現系統性失誤,必須糾正,當局應該督促銀行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並提出確切措施改善,以確保銀行提供最高標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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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風險難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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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七成本金比新加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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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回購協議,據當局所提供資料,合資格迷債事主約有2.9萬人,佔全部事主約九成,其中65歲以上者肯定可以取回最少七成本金,65歲以下者也大部分取回七成本金。這個比例,與新加坡雷曼迷債事主約取回32%本金比較,本港的回購協議更有吸引力,另外,不少迷債事主收了多年利息,加起來,實際損失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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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協議基於自願參與原則,不接受的迷債事主,仍然可以繼續循法律途徑爭取。打官司程序繁瑣複雜,曠日持久,而且訴訟開支所費不菲,即使贏了,最終得回多少本金,風險難以估計。回購協議若能確定可以取回七成的本金,我們認為是一個值得考慮的選擇,除了取回相對合理的本金,告別困擾重新出發,也是很大的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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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提到合資格參與回購的客戶,不包括投資組合資產達800萬元以上的專業投資者、公司投資者 /非個人投資者,他們要為投資行為負全部責任,我們認為合理。另外,回購協議提到「經驗投資者」也屬不合資格客戶,其定義包括在初次購買迷債前3年內已進行過5宗或以上槓桿式產品交易、結構性產品交易或同時涉及兩種產品交易的投資者。嚴格而言,符合上述情况的人,不能說對投資風險一無所知。不過,有迷債事主認為「經驗投資者」範圍太廣泛,而且迷債產品的「深奧」程度,其他金融產品遠有不及,不能以有過其他投資行為,便認為應該了解迷債產品的風險。這些迷債事主的質疑有一定理據,在具體落實回購協議時,相信會引起一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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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負風險回購迷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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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破財擋災」保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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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願意用63億元資金回購迷債,其實擔負了一定風險,因為迷債抵押品的所屬權,目前仍未清晰,當初政府提出要求銀行回購迷債,但是作為迷債抵押品信託人的美國匯豐,就抵押品的所屬權,遭到雷曼清盤人挑戰,最終未能成事。現在銀行就迷債的抵押品,仍有與雷曼清盤人打官司的可能,若輸了訴訟,銀行可能損失全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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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險之下,銀行仍然願意回購迷債,首先是證監會掌握了銀行銷售迷債時有系統性失誤,導致有不當銷售,甚至違規銷售情况,要面對證監會可能祭出的懲罰措施;其次,迷債事件擾攘10個月以來,面對事主的長期抗爭追索,涉事銀行的形象已經大受影響;還有是此事一日不解決,銀行都不能重新開展銷售金融產品,對其營運構成一定壓力。基於這些情况,銀行絕對有以金錢解決困局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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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花錢換來證監會和金管局不再追究它的不當、違規銷售,保住銀行賴以生存的聲譽,為了重建公衆對銀行的信任和信心,銀行所付出的代價,不算太多。不過,銀行或許抱着「破財擋災」心態看待此事,但是從立法會專責小組聆訊雷曼迷債事件所披露情况,銀行顯然未能符合提供「最高服務操守標準」的期望。經此一役,銀行必須嚴格落實協議的條款,在證監會和金管局監督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和程序,並採取切實的改善措施,重塑銀行在公衆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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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政府,這次透過證監會、金管局迫使銀行就範,表面上,政府好像為迷債投資者討回一些本金,但是從迄今所披露資料看來,證監會在批准迷債產品,金管局在監管銀行銷售方面,都存在重大疏失之處。正因為他們監管不嚴,才導致大批迷債事主「中招」。因此,當局的操作雖然把事件的責任推卸給銀行,但是日後立法會專責小組就事件作結論時,相信證監會和金管局不可能完全置身事外。此外,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因為雷曼事件,受到一定衝擊,因此,事態告一段落之後,政府就金融產品銷售,應該加強有效監管,但又不致窒礙市場的發展和活力,必須現在就要研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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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就亂一收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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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責打破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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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監管不嚴,出了雷曼迷債事件,但是措施收緊之後,卻有矯枉過正之嫌。例如,東亞銀行為內地業務發行人民幣債券,手續之繁苛,不但銀行,就連客戶也感到吃不消。情况宛如食肆發生食物中毒事件之後,員工使用大量清潔劑,裏裏外外狂洗一遍,使得食物也受到清潔劑「污染」,不能食用。東亞銀行的事件說明,類如鐘擺的過猶不及舉措,窒礙了金融活動的活力和生機,當局必須拿難恰當,找出適當平衡,一則足以保障投資者,也要讓金融活動可以順利開展。「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怪圈,一定要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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