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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英高庭宣判网路书写为公开活动 大马博客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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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ty_2005
時間:
2009-6-19 05:14 PM
標題:
英高庭宣判网路书写为公开活动 大马博客人人自危
近来,大马博客界开始纷纷转贴一则英国法庭的新闻,并且开始人人自危起来,担心我国政府会仿效英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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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的高庭最近宣判,在英国的法律下,书写博客网是公开的活动,而非私人活动,所有博客并不享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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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的起源于英国《泰晤士报》揭露了一个著名网站《夜晚杰克》(NightJack blog)作者的真实身份,该网站在今年4月赢得奥威尔奖(Orwell Prize)的政治写作类奖项。该博客网是个热门网站,每周点击率高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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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博客网的作者是兰开夏警察部队(Lancashire Constabulary)的侦探警察理查贺登(Richard Horton),他向法庭申请禁止令,阻止泰晤士报继续公布他的名字,但是他的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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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宣判的理由为,这个博客对警方进行了严厉的指控,公众有权知道作者是谁,此知情权合情合理。贺登在接获上头的书面警告后,已经删除了他的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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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英国的例子,且来看看大马的情况,到底身为英联邦国家一员的马来西亚,会不会对博客采取同样的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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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通訊及文化部長萊士雅丁指出,政府目前没有打算要求博客注册,他们可以自由在互联网上散播资讯,但是这些自由,还是受限于国内的一些法令以维持种族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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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日前在国会下议院回答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的额外提问时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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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内政部长希山慕丁日前同样在国会表示,政府没有打算废除1948年的煽动法令,因为它的条款目前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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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山慕丁是在国会下议院书面回答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卡巴星的回答时指出:“个人在言语或者文字上如果含有煽动性成分,可以在煽动法令第4(1)条款下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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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莱士雅丁和希山慕丁的谈话看来,政府目前并不会管制大马博客网书写,因为目前的法令已经足够。当然,大马一众博客还是希望政府不会朝令夕改。
作者:
sch3391
時間:
2009-6-19 07:07 PM
博客有难是否?不一定的,只要你写多一点赞美与赞颂的词句。永远不会遭遇拘捕。但是你写事实和提出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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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愉快的事,恭喜你了,幸运之神选上了你,在牢狱度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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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书写博客网,只要散播商业,电子,娱乐,科技,个人文章的资讯。这样就不怕公开,散播政治传言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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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就附上法律追究。所以要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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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楼主与大家分享。
作者:
ahkeong09
時間:
2009-6-20 12:01 AM
那以后不是一肚子气都没地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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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以后怕被保护就要封手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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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仔箱以后不就只谈风月,娱乐不谈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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