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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官法定」究竟如何定法? [打印本頁]

作者: lshf-18    時間: 2009-4-29 10:04 PM     標題: 「法官法定」究竟如何定法?

無端傳出「扁系大法官將以釋憲手段放扁出籠」的消息,一度引致激烈議論。我們不贊同輿論流於裹脅恫嚇大法官的行徑,何況司法院第一時間亦澄清並無此事;但此一釋憲案將如何進行,確實備受國人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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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a- V0 _+ M  ~陸續聽說大法官會議在此事的進度。以司法院自己公布已通過初審、排隊待議的案件而言,人民聲請釋憲案有二十件,機關聲請案亦有三件,扁的案子排在人民案件的第十五案。但如今扁案顯然插隊進行,似已超越其他案件,可見大法官對此案的關注。而大法官們召開公聽會,有些與會者大談「無罪推定」、「大案併小案」等等,皆在呼應或主張「扁辦」的論調,亦為視聽所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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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的聲請理由說,台北地方法院蔡守訓庭審理在先,特偵組起訴在後,法院以抽籤方式分案給周占春庭,法院後來以「後案併給前案」的原則全部改由蔡守訓庭審理,這樣是「大案併給小案」、是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扁的說詞玩了一個花樣,那就是避而不言蔡守訓庭受理先起訴的部分國務機要費弊案,即是經由「抽籤方式分案」而來的;而既謂周占春庭抽籤受理是法官法定,則何以蔡守訓抽籤受理就不是法官法定?扁故意略過不說,意在混淆大家的判斷,誤以為最公平的抽籤方式竟然被搓掉了。事實是,蔡守訓既是中籤接案,其「法官法定」的正當性已是無可動搖;接下來另一個「法官法定」的原則,就是「後案併給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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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歷來法院處理分案的原則即是「後案併前案」,根本不管案件的「大小」,以避免案情重疊所致的司法浪費及認定歧異等弊病;如今扁案竟然「再抽籤」,而發生了相牽連案件可能分由兩庭審理的狀況,法院才不得不迅速依「後案併給前案」的慣例處理。換句話說,「再抽籤」本是錯誤,「後案併給前案」才是「法官法定」。此制行之有年,早已形同鐵則;因為,唯有「後案併前案」,才是唯一不生認定歧見的法則。否則,何謂「大案」?何謂「小案」?標準為何?誰來認定?而且,歷來司改會議,及各種團體組織皆未曾主張「後案併給前案」的處理程序違憲,顯見此制實有其所以能維持不變的道理。公仔箱論壇9 ^$ ]: U% H: U- n' `1 r

7 I, c" u1 c+ d  R; I公仔箱論壇扁案理由又以「無罪推定原則」,指摘刑事訴訟法的重罪羈押和審前羈押違憲。這是一個大題目,恐怕要探討整個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以及其法益平衡的考量,否則說不清楚。例如,現在涉犯強盜、強姦、殺人、毒品、貪汙等重罪,在押待審的嫌犯或被告多的是;可知若要廢除重罪羈押和審前羈押的制度,不能只考慮扁案,而要面對一個爭議極大的司法議題。大法官即使主張廢除重罪羈押及審前羈押,恐怕扁案也不是最有說服力及正當性的案例。畢竟,不可濫押,與完全不准押,是兩回事。) d, c+ h9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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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理由還說,檢察官在審理程序中有「抗告權」是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云云。這根本是個錯誤命題。檢察官在法院審理中亦是當事人一造,若有「強制處分權」那才是違反武器平等原則;檢察官因不服法院處理而提起抗告,就像被告不服法院處理提起抗告一樣,其實正是平等,而不是不平等。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公訴的立場,無對等的「抗告權」,如何與被告進行平等訴訟?其實,陳水扁若真的關心人權,則八年總統任內實應徹底檢討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權」,因為,那才真有違反武器平等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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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 S5 I* v5 w公仔箱論壇輿論似對大法官處理扁案頗不信任,我們認為或是太過擔慮。畢竟,大法官處理聲請案,也不能不正視所謂「法官法定」的「法定」規則,且也該貼近國民法律感情;倘能作如是觀,國人應對大法官寄以信任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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