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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雨夜屠夫林過雲報導(包保嚇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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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tty@~
時間:
2009-4-22 10:29 PM
標題:
1982雨夜屠夫林過雲報導(包保嚇死你!!!)))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On6_afFjrQ
[youtube]JOn6_afFjrQ[/youtube]
雨夜屠夫林過雲
1982年2月11日,警方在沙田城門河發現一個女性人頭與一雙女子手臂,其後證實是屬於22歲的夜總會大班陳鳳蘭所有,一宗極度兇殘的人體肢解案開始曝光。
6個月之後,警方接獲旺角一間沖曬公司的職員報案,表示有人拿了一批人體性器官的特寫照片往沖印。警方事後拘捕前來取相的男子,同時在其貴州街寓所內搜獲過千件證物,包括女性器官的標本、部份殘肢、手術器材、大批照片及錄影帶,以及一批受害人的私人物品。這名冷血兇徒正是27歲的雨夜殺手林過雲!
事後,林過雲在供詞中表示他想這批女性器官的照片成為歷史圖片,又想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他拍的照片。他曾經在月曆上以簡單的英文字於殺人的日期上做記錄。他說:「我每逢做大事,都要記落o黎,呢個係我習慣!」
林過雲原名林國裕,職業是的士司機。經過七名全男班的陪審團裁決之後,一共被控四項謀殺罪,本應依例判處繯首死刑,最後獲改判終身監禁。林過雲自稱,肢解女屍及姦屍是因為他對解剖學有濃厚興趣,以及有極強的好奇心。五名精神科醫生為他作出深入評估後,有三位認為他並無精神病,犯案只為滿足不正常的性需求。不過,林過雲對不同的專家供詞有出入,有專家認為他智商甚高,有故意說謊誤導專家之嫌。他甚至在接受評估時問過某位專家: 「點樣至可以避免判死刑,甚至唔駛出庭作供?」
精神科醫生不單止為林過雲做過多項心理測驗、智商測驗及記憶測驗,更為他做腦電波圖 , 看看是否他的生理病徵影響他的心理狀況,但結果正常。林過雲在法庭上表白他自己的殺人心態時表示,他殺死第一名女子時並無犯罪感,只是被一種憤怒驅使,其後殺死第二、三名受害人是因為上了癮,殺到第四個的時候,他已經開始厭倦。
林過雲曾經表示殺死三名歡場女子是替天行道,至於加害於第四名女死者,即是十七歲的女學生梁惠心,林過雲表示自己亦不明究竟。在審判期間,當被問及梁惠心的時候,他曾經數度落淚!而梁惠心亦是與他相處最久的死者,他殺死對方之前,逼她戴上手扣,與她在的士內交談了很久,內容都是有關學校、前途、家庭、宗教、靈魂等等。但是,最後林過雲都是選擇用電線勒死她,然後將她的屍體收藏在屋企的梳化下,再進行肢解!
有專家對林過雲的罪行作結論時表示,林過雲是一個備受剝削的人。而事實上,林過雲的童年非常不快;他生長在一個複雜的家庭,父親有三個太太;童年的時候,曾經在婆羅乃生活過。根據他生母所講,林過雲與他爸爸的關係童年時開始已經很差,他爸爸對子女的管教嚴厲,時常對林過雲拳打腳踢。有一次更因為林過雲食飯前無跟其他家人說「食飯」兩字,而打了他一記耳光,將他撞向牆壁。直至成長之後,林過雲與家人關係疏離。雖然住在同一屋簷下,但是他經常逗留於房間內,不與家人一起進膳,亦不與家人交談。不過,他爸爸在作供時表示,不認同自己管教過嚴,只是林過雲的性格太反叛。他又覺得社會應該要負上責任!
係青山精神病院
佢有精神病,佢以前係的士司機,鐘意將佢既乘客解剖再存放係家中
警方調查佢屋企既時候,連d法醫都驚嘆佢既解剖技術
原因係佢自己學習醫學,但係技巧異常好
[
本帖最後由 zactlion1899 於 2009-4-23 09:39 AM 編輯
]
作者:
leofai08
時間:
2009-4-23 07:46 PM
作者:
izone888
時間:
2009-4-29 09:17 PM
ok la
作者:
patrickpioneer
時間:
2009-5-1 02:47 PM
好慘
作者:
bom-bom
時間:
2009-5-22 09:38 PM
thanks 4 sharing .
作者:
benny11679
時間:
2009-5-31 01:24 PM
thanks for sharing
作者:
pwlolo
時間:
2009-6-20 01:15 AM
當狗看到靈體時候的叫聲和動作
作者:
tik2008
時間:
2009-9-17 06:37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highwaywong
時間:
2009-10-6 03:20 PM
thanks
作者:
lsrock
時間:
2009-10-30 05:09 AM
又系睇唔到
作者:
defg360
時間:
2009-10-30 08:20 PM
標題:
路过。我是帮你顶的
路过。我是帮你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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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流星雨
作者:
qc321
時間:
2010-4-11 11:30 PM
真人真事的最恐怖了 可不飾演的喔
作者:
黑龙鬼鬼
時間:
2010-10-19 01:19 PM
thanks for sharing
作者:
lamct
時間:
2011-12-29 09:42 AM
nothing to watch
作者:
phangkimwee
時間:
2012-1-1 10:05 PM
作者:
lamct
時間:
2012-3-19 09:52 AM
Don't let him out from jail.
作者:
mrslaw
時間:
2012-3-31 10:23 AM
Real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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