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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產業創新條例創新不足 [打印本頁]

作者: lshf-18    時間: 2009-4-19 04:55 PM     標題: 產業創新條例創新不足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產業發展的重點方向和策略也常須改變;這些改變不僅常需法令制度的改變來配合,法令制度的改變更是領導改變的象徵。行政院日前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就是要取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來領導我國未來產業發展的主要法案。然而這法案卻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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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前的「獎勵投資條例」,明白指出當時我國最主要的努力方向就是要增加投資,而政府的重要手段乃是租稅獎勵。二十年前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明講努力的方向是升級,而租稅獎勵的方式則由產業別的獎勵,改為符合經濟學上補償外部利益原則的功能性獎勵。八年前的「知識經濟發展方案」明白以知識經濟為努力方向,而以全面改善發展知識經濟之法令和基礎環境為手段。但這次「產業創新條例」的方向卻含混不清,氣勢和事前的討論也不如前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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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是大家都知道也早就在努力的事,卻不能包括所有我們該努力的重要方向。例如,條例中的營運總部和物流配銷中心,就很難用創新來涵蓋。若不是喜新厭舊,則「產業升級」和「知識經濟」,都比「創新」更能形容我們未來要努力的方向。而面對全球化的競爭,守住既有產業而避免它們太容易被外國打倒或搶走,以及增加國內就業,都是產業政策的重要目標;希望政府不要因為用了「創新」這口號,就忽略對既有生產和就業的維護。  c; E/ ~7 ]. M" l0 F1 N

( A9 R& o! }5 L/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在政策手段方面,創新條例仍維持以租稅減免來獎勵產業的做法,使許多人覺得改革和創意不足,好像是新瓶舊酒,而其中創新的部分則令人擔心。例如,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總金額的35%可以抵減營所稅;而支出超過前二年平均數時,超過部分得抵減50%;表面上看,好像是鼓勵企業持續增加這兩項支出,但簡單算一下就知道,支出長期穩定的企業所得到的獎勵竟不如支出忽高忽低的企業,顯然不合理。至於對營運中心和物流配銷中心的獎勵,似乎很難用廠商行為的外部利益來解釋,因此好像又回到獎勵投資條例時期被批評的產業別而非功能性獎勵。特別是營運中心已被當成放寬對大陸投資上限的手段,因而定義極度寬鬆,政府更要小心可能的避稅漏洞。tvb now,tvbnow,bttvb5 L# E) J( n. O

/ Y: C6 u% L1 C2 n' T8 a' Htvb now,tvbnow,bttvb高層官員把這條例說成是革命性和前瞻性的改變,但所舉的例子卻更顯示這條例的新意不足。官員說目前各部會是以管理產業為主,未來除了管理還要協助發展產業。這種說法不僅不符事實,對過去幾十年協助各產業發展的人員和政府單位也極不公平。工業局的英文名稱就叫工業發展局,多少新產業都是它推動出來的。近幾年農委會對休閒和有機農業,文建會對文化創意的推動,也甚有成效,金管會和觀光局的許多政策也都是以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為目的。5.39.217.763 x$ P; ]) s. H# t" j

" l2 f. n7 b! k; }5.39.217.76官員又說,這條例一改過去以工業或製造業為主的產業發展重心。然而獎勵投資條例也獎勵觀光業,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涵蓋多種非製造業,知識經濟方案強調對知識服務的獎勵,挑戰2008方案則提出了文化創意等新產業概念。所以多年來已絕非只重製造業。官員並說,未來醫療和農業科技也可以設置園區。而事實是,這兩種園區在民進黨執政時就有了。我們希望政府政策真有創新,但千萬別這樣以忽視或否認前人的努力,而將自己的跟隨說成是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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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創新也要很小心,這條例將讓政府以公權力徵收土地再由開發商開發,雙方分享利益;賣不掉時由政府補貼開發商而取回土地,或將土地移轉給開發商。這種創意將使政府陷入複雜的政商關係和利益糾葛,也請政府重新思考要不要做這種權責含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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