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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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hf-18
時間:
2009-3-29 08:29 PM
標題:
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有人稱之為「打折的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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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為例,公職人員「生活與收入顯不相稱」即可問罪。但立院日昨初審通過的條文則規定:只能對「偵」字案貪汙被告,追究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如此一來,「陽光」幾乎只剩下一折,已是跳樓大拍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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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剩下的一折,竟然還要打折。首先,追查不明財產的對象只限貪汙罪被告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如此一來,如扁案中,陳致中的財產恐不得追查,遑論黃睿靚。其實,贓款藏匿在先期階段也不必一定要寄託給成年子女,如扁案中的蔡家姐弟或吳景茂夫婦即是中途站,但成年子女畢竟幾乎是贓款必然的最後歸宿。如今只查未成年子女(其實不必查,誰會笨到把錢藏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卻不查成年子女,這是法匠假道學的鄉愿思維,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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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追查限定在犯罪及其後三年的不明財產,也是刻舟求劍。再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從事公職前後二十餘年,犯罪的時點難論;若只查後面案發的時點,不向前追查,怎知前面曾否犯罪?同理,往後亦追至「其後」三年的財產,則只要將錢在外頭放在「吳景茂們」家裡,三年後,即可免於追查。這是不是刻舟求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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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刑期定在三年以下,此與香港(法治社會)與中國大陸(專制政體)皆以十年為最高刑期相較,顯失諸太輕。再以扁案而言,出現了幾十億的「不明財產」,最後若只處三年以下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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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剩下不到一折的陽光,能帶來多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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