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賄賂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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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hf-18
時間:
2009-2-21 11:47 PM
標題:
賄賂樣板
陳敏薰改列被告。她涉嫌交付吳淑珍一千萬元台支,對價關係是取得一○一董事長職。本案眉目分明,堪稱扁家諸案之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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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本案可以一清二楚地看到扁珍二人的共犯結構。吳淑珍收到陳敏薰的一千萬元台支後(一手收錢),陳水扁就打電話給林全(一手交貨)。林全供稱:扁在電話中「指示」他,要他轉告辜仲←替陳敏薰安排大華證券董事長職。辜仲←不答應,林全以書面呈報陳水扁。接著,吳淑珍將辜召進官邸,對他發飆;辜為息事寧人,與林全及馬永成「喬」出一○一董事長職給陳敏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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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在龍潭案中辯稱,經濟事務非總統之職權,即使有所「建議」,亦不能課總統刑責。但在陳敏薰案中,扁卻用電話直接「指示」財政部長,這又究竟是否總統職權?吳淑珍在龍潭案收錢後,陳水扁召內閣指示購地,與吳淑珍收陳敏薰的錢後,陳水扁用電話對林全下達指示,豈非扁珍貪汙聚斂的「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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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陳敏薰稱,那一千萬元是「政治獻金」。但如昨日社論指出,這筆錢的金額已超越政治獻金(依法個人最多只能捐十萬元),又非匯入選舉獻金之法定專戶(吳以蔡美利的帳戶提領),更何況陳敏薰已供稱此非在選季捐給候選人陳水扁的錢,「政治獻金」的說辭根本無由成立。這一千萬元,出現在陳敏薰爭取開發金經營權及大華證董座期間,當然必須追究有無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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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迄今抖出的「政治獻金」,沒有一筆符合「政治獻金」的法定要件;亦皆不無對價關係或收取政治保護費的嫌疑。但若特偵組只因戔戔一千萬元就法辦了陳敏薰,卻漏掉了其他更大尾的吞舟之魚,豈能向社會正義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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