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扁羈押庭 檢:被告與律師混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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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hb0527
時間:
2008-12-29 11:41 PM
標題:
扁羈押庭 檢:被告與律師混淆犯罪事實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台北地院今天召開前總統陳水扁羈押庭,檢方論告時指被告與律師混淆犯罪事實;特偵組檢察官林(吉吉吉)慧強調,特別費與國務費不能混為一談,並舉證指陳水扁利用總統職務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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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庭訊答辯指出,單是辦理6項機密外交、9項重大政經支出,總額就已超過特偵組起訴認定貪污新台幣1.1億元,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被認定無罪,那麼他的國務費也應該無罪,至於南展館與龍潭購地兩案,財經政策推動非總統職權,不能因為自己只是關心政府施政效率,就視為利用職權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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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吉吉吉)慧論告表示,國務費是公款,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承認,國務費必須公款公用,家人不能拿來使用,民國92年3月6日後,國務費有了新的準則,要求國務費必須設專人專帳管理,不像首長特別費有一半可用領據代替核銷,大水庫理論不適用在國務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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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國務費現在被查出遭人侵占以及被告和家人拿他人發票來核銷,當然構成貪污,被告以及辯護律師根本就在混淆犯罪事實,而總統府既已認定國務費相關證據不是機密,也就沒有洩密的問題,至於大法官第627號雖解釋總統有機密特權,但釋憲不可用來掩護貪污犯行,特偵組偵辦、追訴是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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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辯方稱財經政策推動非總統職權,林(吉吉吉)慧也反駁指出,民國93年10月間,陳水扁在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曾提及二次金改跟兩兆三星計劃,並公開在媒體表示,如有公務員執行不力就馬上撤換,顯示總統對內可影響重要的經濟議題,怎能說沒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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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吉吉吉)慧表示,陳水扁雖然沒有開口跟台泥董事長辜成允要求新台幣4億元,但他利用總統高度向行政院內部施壓,使得原本被行政部門反對的龍潭購地案,後來還是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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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吉吉吉)慧說,國家花100億元購買土地,公務員卻在背後收取佣金,而4億元佣金中的600萬美元,被告利用親友間帳戶層層轉匯鉅款,就是在隱匿不法所得及典型的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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