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 A' T @! x. m' otvb now,tvbnow,bttvb然而,某些人(包括街頭抗議的參與者在內)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警方使用「行動呼號」和「Alpha ID」的做法後,原訟法庭隨即裁定警員制服上未能展示警員編號屬侵犯人權(HCAL 1747-2703/2019)。法官周家明在其判辭中稱:警務處處長未能確保每一位執行非秘密任務的警察「佩戴警員編號、並在顯著位置展示其獨有身份認證,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而周官的結論是,如果在公眾騷亂期間負責執法的人員若不能很容易地被識別出來以便進行投訴的話,那麼就無法保護這項人權。他還列出一些濫用行動呼號的情況,例如多名警員在同一場合展示同一個行動呼號或將其掩蓋。即使警隊已經解釋,任何此類做法都可能導致紀律處分。tvb now,tvbnow,bttvb+ S' k2 x1 z" l,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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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周官表示,他「完全理解」警方擔心「被人針對、猖獗起底」的情況,但他的結論卻是:要求警員展示獨有的身份識別證「將十分有助於受害者對警方的虐待行為進行投訴、並有利於日後對此類投訴開展調查」。然而,使用行動呼號和「Alpha ID」的情況非常特殊,同時不止是為了保護警務人員,也是為了維護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權利,但這一點似乎被過分忽略了,實在令人擔憂。《香港人權法案》對政府機關和街頭抗議及暴力分子的約束力有所不同,但是,警察無疑完全有權得到充分保護,以免遭到人權法案第三條所列舉的「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其中包括對警員家人的起底及恐嚇。 ( p8 E! T5 X3 t, N: L9 T3 X5.39.217.765.39.217.76" W' j. m* Z- \
11月21日,鄧炳強宣布將對周官裁決提出上訴。而如何保護警員權利的更廣泛議題也應成為社會的中心議題。若《香港人權法案》真的如所宣稱的是活的法律,那麼條例本身應該具有靈活性,能夠應對情況變化。雖然條例的基本原則應時時受到尊重,死板詮釋條例卻是不可取的,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果能如此,前線警務人員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不會被剝奪採用某種合理識別方法的權力。8 X' Y8 Z# G0 z# O* @4 U; v
. _# n* u. \* N J警方已經建立了一個用字母結合數字來識別警員身份的制度,這個制度應該令人滿意。如果警員需要平暴以維護社會和平,那麼,他們理應能夠集中精力完成任務,不應在執行任務之時有後顧之憂,擔心如果盡職盡責,會讓本人及家人遭到報復。警員及其家人的權利和其他人的權利一樣理應得到維護,法院判案時不能脫離現實。 ! }' q& o! q# E9 d2 j' F# S ( L3 L, c! u2 U2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上,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