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6 q2 M+ b7 z. k' |$ J其三,沈官指當晚出現的情況毫無疑問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歷史時刻。暴徒暴行打砸燒,讓整個香港烏煙瘴氣法制淪喪,在法官眼中口中,卻成了輝煌無比的難得的「歷史時刻」! ! O: v! B3 ]9 I# ?5.39.217.76tvb now,tvbnow,bttvb( c; ]5 t; Z8 l# T
其四,沈官聲稱該等被告「親臨前線」卻又不希望被人誤會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帶備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防護裝備,遇到催淚煙可保護。請問,一個正常的如法官大人所言是去見證歷史時刻的守法市民,會帶備防毒面具、口罩眼罩去鬧事現場?法官是否可進一步解釋,一個罪犯帶刀帶槍上街是為了防止被害?法官大人開車橫衝直闖是為了防止被別的車撞擊? f* N+ T9 w p$ S1 l7 J" H4 ^: ], K0 u+ A6 R7 Q: D
其五,對於控方亦要求法庭依賴被告逃避警方追捕,作為參與暴亂的證據。沈官認為,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可能是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社會環境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既然是前來見證歷史時刻,怎會心生恐懼?怎會落荒而逃?在法官的眼中,只要不是在犯罪現場抓獲的疑犯,就肯定不是犯罪分子。如此說來,張子強不是在超人屋企落網,那他肯定是天大的冤案。5.39.217.76) t. p2 e' x4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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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六,沈官又稱,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即使將他們被捕之前所發生的事看成與他們有關,也不能合理推斷他們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被捕前的暴亂與被告有關,卻又不能認定被告參與暴亂,這究竟是什麼樣的混賬邏輯!法庭未有展示事發當日各被告在現場的錄像片段,筆者不能妄言被告有無犯罪,但相信警方一定是掌握他們的犯罪證據才會拉人,絕不會僅僅應為他們身在現場就拉人。 6 ^& |0 t+ r( _# H5.39.217.76( x; Q3 x Q: ~/ \3 {* J5 I' {- b
其七,第四被告龔梓舜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和伸縮警棍,根據警長黃子誠的證供,他追捕龔時對方遺下背囊,他在背囊裏找到涉案的汽油彈和伸縮警棍。辯方則指警方插贓嫁禍。作為正義護身的法官大人,毫不猶豫地選擇相信代表疑犯立場的辯方律師,而不是相信執法的警察,其政治取態其政治立場不言而喻,按照一句俗語,就是傻子也明白是怎麼回事。另外,請法官大人給出一個警方栽贓嫁禍的理由來,是要完成任務嗎?是閒得無聊嗎?是無事可做嗎?還是看疑犯不順眼?& m2 F1 K5 W: C; Q; L( O d0 T
7 k' t8 K4 k. y$ V' W0 Btvb now,tvbnow,bttvb其八,沈官聲稱警方在庭上就片段的解釋未能令人滿意,法庭不能倚賴警方的證供,加上控方無獨立證據證明汽油彈和伸縮棍的來源,因此裁定龔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當法官具有明確的政治取態與政治立場,警方的證供證據還能相信嗎?還能夠令法官大人滿意嗎?這其中的答案連傻子也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