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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香港國安法|執法不會考慮犯罪嫌疑人之個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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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忝
時間:
2020-7-27 08:49 AM
標題:
香港國安法|執法不會考慮犯罪嫌疑人之個人身份
香港國安法立法之初衷在於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國家安全,而不會考慮甚至區分違反香港國家安全之犯罪行為的實施主體,即犯罪人之個人身份,亦不會考慮該犯罪行為之實施區域。香港國安法列明,不論犯罪嫌疑人身為何種國籍,身在何處,只要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皆受香港國安法制約。這也是國際社會有關維護本國國家安全的通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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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有關本法的效力範圍之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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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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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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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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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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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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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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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國安法之效力適用範圍主要包括這樣幾層基本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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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任何人在香港特區範圍內實施危害國家安全之罪行,皆適用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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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任何犯罪行為,只要其中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區,即認為是在香港犯罪。羅冠聰潛逃英國,公然鼓動英國制裁香港,雖然身在境外,但其之前在香港鼓動推動「港獨」之犯罪行為事實俱在,因此,法庭在審理其犯罪案件時,將會一併考慮其境內外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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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在本港註冊之船舶(如郵輪)及航空器內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倘若於飛行中的客機中實施,其犯罪行為皆受本法制裁。法庭不會因為犯罪行為是發生在國際空域而免於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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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在香港特區成立的公司及組織、機構,皆受本法約束,法令不會因其為外資外國背景而法外開恩,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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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任何人士,不論其為美國人還是英國人,只要觸犯香港國安法,一律依照本法治罪。該等犯罪行為不論其發生於香港特區還是特區之外。
(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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