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5 14:06:523 g! ?. I. r3 c) j0 s+ j( T& V4 X
文/馮煒光5.39.217.76/ F a: A) J! o)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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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公開承認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離港(即最遲在6月30日晚11時前),然而羅在7月1日又透過視像出席美國眾議院的聽證會,攻擊中央和特區政府,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那麼特區政府是否應容許羅冠聰逍遙法外呢?羅冠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主張「自決」,干犯了香港國安法內分裂國家的罪行。然而中央本着既往不咎的精神,沒有為香港國安法設立追溯期,這既符合普通法精神,也是給曾干犯這些罪行人士一個自新機會,只要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再干犯這些罪行,法律的利劍便不會落在他們頭上。5.39.217.762 c6 s* i( \, y q/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