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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世道人生:激烈行動是否傷害法治? - 李怡 [打印本頁]

作者: itsctsu    時間: 2020-1-7 06:38 AM     標題: 世道人生:激烈行動是否傷害法治? -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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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英國教授戴雪(Albert Venn Dicey)在他的著作中指出,法治和司法公正包含三原則:一是不溯及既往原則,沒有人會因為違反尚不存在的法律而受到懲罰。也就是說,當權者不能在某人行為發生後作出有回溯性的修訂法律而懲罰該人;二是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論其社會地位或其情況;三是法庭的決定是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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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_& z: ?' q* m/ P# G" ]$ |$ U2 n1977年,以色列法學家拉茲(Joseph Raz)對法治原則在強調戴雪三原則之餘再加補充,提出法律應該穩定、制訂法律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則和程序、司法機構獨立必須得到保證,和執法機構不應允許枉法等原則。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a" x7 k) ?8 Q* K

5 {- i! f' p( o' ]1 \% H" d用這些原則來檢視過去幾年的香港司法。2017年終審法院就梁頌恆、游蕙禎是否有權再次宣誓的案件,用2016年11月人大釋法指「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來回溯10月立法會主席作出的二人可以再次宣誓的決定,明顯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律政司就梁振英收取UGL巨款案和曾蔭權案,就七警案和2016年農曆年騷動案,就7.21案和其他襲警案等等,均顯示檢控不對等,令人感到律政司和法庭有可能因「社會地位或其情況」的不同,而檢控和判刑因人而異,有將政治凌駕法律的考慮。法庭在對2016抗爭者和這幾個月的抗爭者的重判中,也令人懷疑是堅守還是違背「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這原則。法庭多次提出「阻嚇性」的判刑考量,也顯然有根據政治或社會需要判刑的意味。至於執法機關的警察,在這幾個月的執法過程有沒有枉法?有沒有在未定罪前執行私刑?許多影片已經歷歷在目,更別說新屋嶺傳聞和警署內性侵的證言了。公仔箱論壇9 y0 p1 j/ M( a. \$ c. z( r

2 v$ e- |# o9 a5 v+ Z8 xtvb now,tvbnow,bttvb1955年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黑人女子帕克斯(Rosa Parks)在公車上因拒絕讓座給白人乘客而遭逮捕,被控違反隔離法,帕克斯被判有罪。她確是違法,但違反的是反人權的隔離法,法庭沒有成為守護人權的最後防線,因這案件而掀起60年代全美的黑人民權運動。在美國各州撤銷隔離法之後,黑人民權得以伸張。美國國會後來稱帕克斯為「現代民權運動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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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6、70年代民權運動和反越戰運動高漲期間,最先揭開學生反越戰序幕的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於抗爭最激烈、反建制思潮主導運動的情勢下,這個大學城所有商店的櫥窗玻璃都被砸爛。有極左派學生組織甚至提出以秘密暴力革命推翻美國政府、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共產主義政權為目標。但法庭基於人權原則,對學生大都輕判。1970年在俄亥俄州肯特州立大學國民警衞隊向騷亂學生開槍造成四名學生死亡。事後,開槍被總統特別調查委員會認定是沒有必要,不可原諒。在隨後的審判中,法院裁定俄亥俄州政府需向原告支付675,000美元賠償,並且作出公開道歉。尼克遜總統更多番為肯特大學事件道歉。5.39.217.76. X. w6 S; x- Y! I1 `4 Y

2 K5 s2 W* F" Q" f1 C8 B' E美國6、70年代社運的激烈行動沒有傷害法治,反而社會聆聽了抗爭者的聲音,廢除了惡法,改善了法律,也推動社會進步,而執法、檢控和法庭則維護了法治。0 @* l: ^5 m" ~; U/ Y: V4 ?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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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過一樁焚燒徵兵證案件,控方指徵兵證屬國家財物,於是以毀損國家財物提控。最後法庭裁決指出,如果焚燒者的目的是毀損財物,他大可以在家中焚燒,他把徵兵證拿到示威場合,公開焚燒,就不是要毀損財物,而是意見表達,法庭應該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故判無罪。5 k# _1 ]/ G$ j+ d

5 q3 r. N/ c' f0 r/ ^5.39.217.76在香港法院外牆塗上「法治已死」和批評某法官字句,依法當然犯了刑毀罪,可以檢控,但塗污者並非破壞法治,而是意見表達,你可以把它視為對法治提出的侮辱及挑戰,有權維護或破壞法治的當權者和法官應該引為警惕,而不是指摘對法治沒有責任的示威者破壞法治或司法獨立。& F' Z) V# Y" {- O1 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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