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i! f' p( o' ]1 \% H" d用這些原則來檢視過去幾年的香港司法。2017年終審法院就梁頌恆、游蕙禎是否有權再次宣誓的案件,用2016年11月人大釋法指「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來回溯10月立法會主席作出的二人可以再次宣誓的決定,明顯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律政司就梁振英收取UGL巨款案和曾蔭權案,就七警案和2016年農曆年騷動案,就7.21案和其他襲警案等等,均顯示檢控不對等,令人感到律政司和法庭有可能因「社會地位或其情況」的不同,而檢控和判刑因人而異,有將政治凌駕法律的考慮。法庭在對2016抗爭者和這幾個月的抗爭者的重判中,也令人懷疑是堅守還是違背「維護人權的最後防線」這原則。法庭多次提出「阻嚇性」的判刑考量,也顯然有根據政治或社會需要判刑的意味。至於執法機關的警察,在這幾個月的執法過程有沒有枉法?有沒有在未定罪前執行私刑?許多影片已經歷歷在目,更別說新屋嶺傳聞和警署內性侵的證言了。公仔箱論壇9 y0 p1 j/ M( a. \$ c. z( r
2 K5 s2 W* F" Q" f1 C8 B' E美國6、70年代社運的激烈行動沒有傷害法治,反而社會聆聽了抗爭者的聲音,廢除了惡法,改善了法律,也推動社會進步,而執法、檢控和法庭則維護了法治。0 @* l: ^5 m" ~; U/ Y: V4 ?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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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過一樁焚燒徵兵證案件,控方指徵兵證屬國家財物,於是以毀損國家財物提控。最後法庭裁決指出,如果焚燒者的目的是毀損財物,他大可以在家中焚燒,他把徵兵證拿到示威場合,公開焚燒,就不是要毀損財物,而是意見表達,法庭應該維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故判無罪。5 k# _1 ]/ G$ j+ d
5 q3 r. N/ c' f0 r/ ^5.39.217.76在香港法院外牆塗上「法治已死」和批評某法官字句,依法當然犯了刑毀罪,可以檢控,但塗污者並非破壞法治,而是意見表達,你可以把它視為對法治提出的侮辱及挑戰,有權維護或破壞法治的當權者和法官應該引為警惕,而不是指摘對法治沒有責任的示威者破壞法治或司法獨立。& F' Z) V# Y" {- O1 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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