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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和理非的政治道德責任 - 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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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10-22 09:39 AM
標題:
和理非的政治道德責任 - 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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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和理非。我要討論的是和理非在抗爭中的政治道德責任。和理非相信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參與抗爭時最基本的政治道德責任是身體力行,以和平及理性的方法去爭取公義。在政治道德下,他沒有必然守法的責任。和理非若在抗爭過程中觸犯法律,當然要承擔罪責,但在公民抗命的原則下,觸犯法律並不等同在政治道德上出了問題,反之為了履行公民的政治道德責任,有時需違反法律,就是當法律並不公義或被用來維持不公義的制度。公民抗命這幾年在香港已討論很多,除非你是法律原教旨主義者,不然大部份香港人都明白守法不是絕對的。中共及特區官員都屬這類法律原教旨主義者,但諷刺的是他們只着眼於公民一定要守法,至於官員及警察是否有違法,卻是三緘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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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打壓令暴力反抗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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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非對其他抗爭者有沒有任何政治道德責任呢?一些擁抱絕對和平主義的人認為當勇武抗爭者使用暴力時,和理非是有政治道德責任譴責他們並與他們割席。絕對和平主義者就是認為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能使用暴力。吊詭地,法律原教旨主義者也會與絕對和平主義者一樣,認為和理非有政治道德責任譴責使用暴力的勇武抗爭者及與他們割席。當然他們背後的動機很不同,絕對和平主義者只是把問題過於簡化,但當權者卻是希望分化抗爭者以達到壓制反對力量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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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絕對和平主義者,但尊重他們。若你看到一個明顯強壯得多的人正準備向一名幼弱者如小孩施暴,而你向施暴者擲出石頭,那是使用了暴力,但我想有理性的人都不會說你做錯了。有了一種情況可合理地使用暴力,那也可能有其他情況可合理地使用暴力,不同人會有不同判斷,尤其是涉及更複雜的處境,就是當人們受到的威脅不只是物理學上的暴力,而是體制上的暴力,如在一個威權社會中,專制政權使用制度暴力去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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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社會出現急劇轉變,可合理使用暴力的情況也必不同。在民主及法治社會,公民有權選出政治領袖及有途徑把失職的官員撤換,而且官員的權力受有效制約,公民反對政府時能合理使用暴力的情況會非常有限。但在威權社會,當權者不是由公民選出,公民也沒法把他們撤換,並有很多實例看見當權者使用制度賦予的權力去打壓公民的基本權利時,會有更多情況令使用暴力變得合理。這正是香港社會的當前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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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社會的當權者提出的要求,是不值一哂;但對絕對和平主義者,我要指出他們要求和理非譴責所有暴力,是把一份過高甚至是他們自己也不能履行的政治責任加諸他人身上,因決定暴力是否合理涉及很多複雜問題,一般人很難掌握足夠資料及有充份時間考慮,作出合理或大家會有共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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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問題包括:社會狀況是否惡化至威權甚至極權程度?當權者使用制度暴力去傷害公民的程度有多大?制度暴力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威脅有多逼切?抗爭者是否只可使用防禦性武力去應對當權者的制度及實質暴力?抗爭者是否可採取先發制人的行動?抗爭者是否只可用合乎比例的武力?抗爭者實際用的武力是否合乎比例?不同人對這些問題亦有不同理解、答案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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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和理非對勇武抗爭者還是有政治道德責任的,就是向他們提出上述問題,鼓勵他們在思考後才行動。若他們在考慮後得出與和理非不同的結論,也應尊重。譴責或割席,不單不是和理非的政治道德責任,更會中了當權者分化的惡計。真正要譴責的,是威權社會的當權者的制度及實質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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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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