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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沈旭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vs獨立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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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licity2010
時間:
2019-8-20 09:37 PM
標題:
沈旭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vs獨立調查委員會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9-8-20 09:40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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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旭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vs
獨立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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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局勢持續緊張,本來能輕易成立、早已凝聚各界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始終不聞特區政府籌辦,與此同時,湯家驊先生的團體卻提出參考南非案例,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簡稱「真委會」)取而代之。坦白說,政府友人也曾對筆者推介類似建議,當時我的回應就是「唔好再呃人」,現在如此形勢,還有誰在兜售這一方案,已經說明一切。假如不理解「真委會」與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社會背景的差異,雖不至於謬以千里,但毫釐之辨,卻令事情變得於事無補,甚至只會激起新一輪的民情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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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性獨立調查總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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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風波至今,最為香港社會大惑不解的是,為何特區政府對於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會有反彈,多次以「既定機制恒之有效」為由,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我們嘗試從不同渠道了解情況,大抵可以歸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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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政府內部的不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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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想法是擔心會延續「南丫島海難」的情況,有紀律部隊同僚會因執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身陷囹圄,而對他們而言因政府的錯誤判斷,被要求「果斷執法」而入獄是「天方夜譚」,結果必然打擊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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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想法是擔心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及認受性,特別是現今社會風雨飄搖,難以找一個有公信力的人主持獨立調查委員會,所得的結果假如不為社會接受,只會引來更大的政治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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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想法是「無先例可援」,直言只調查警察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與民間提出「六七暴動」後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難以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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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同的不是
no stake
的持份者,均有動機否決有機會引起法律後果的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故提出「真委會」的朋友直言,相對溫和、沒有法律後果的「真委會」更容易為政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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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一及第二種想法是政治判斷,筆者不認同,但起碼明白其邏輯;第三種是事實判斷,但令人不認同也不理解。先不說社會要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並不完全指向警方執法,也涉及政府、群眾在事件中的角色,如何汲取風波所帶來的經驗,甚至有言論直言可調查示威者及支持警察人士有沒有收受利益或有明顯的「外國勢力」參與等,這些都是非針對警方的調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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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所謂的「無先例可援」也非事實。當然定義「何謂先例」是政府中人一廂情願的想法,畢竟政治學入門科目「比較政治學」早有明示,所謂社會事件皆是可比,也是不可比,關鍵是使用的天秤及準則。舉例來說,針對北愛爾蘭警察調查、拘捕及審問手法,
1979
年的英國委任班納德法官(
His Honour Judge H. G. Bennett,Q. C.
)的獨立調查委員會;針對警員在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及瀆職問題,
2012
年新南威爾士總督委任資深大律師
Margaret Cunneen
主持特別調查委員會(
Hunter Special Commission of Inquiry
),針對涉及當地神父兒童性侵案件調查時,新南威爾士警方、當地教區神職人員有否合謀妨礙調查工作;針對警察處理西開普省近郊市鎮
Khayelitsha
治安問題失效、與社區關係破裂,西開普省總理在
2012
年委任
Catherine O'Regan
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希望可以改善警察執法效率及重建社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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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政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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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建議從不盡善盡美,例如北愛爾蘭的警民關係在八十年代並沒有改善,
Khayelitsha
仍不時出現警民衝突,民眾對警察濫權仍未感滿意,但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總比沒有來得好。部分建議的落實也有助改善警方執法情況,保障社區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會因成為「疑犯」後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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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社會犯罪及公義時,刑罰學將其粗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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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理論︰應報式正義觀(
retributive justice
)、分配式正義觀(
distributive justice
)與修補式正義觀(
restorative justice
)。應報式正義可體現於一般日常的刑事判決,例如不同罪行有不同的量刑起點,重犯者罪刑加重等等;修補式正義常體現於不同涉及社區案件及權利侵害,例如紐西蘭的《兒童、青年及家庭法案》,以及南非政府處理種族隔離政府後遺症所成立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修補式正義觀有別於應報式正義觀,重點從「受害人」的身份及角度出發,強調公義的目的是要「治療」受害人所受的痛苦,修補社會因事件所造成的永久傷害。修補式正義觀問的重要問題,是何人受傷、什麼原因導致傷害出現、以何種方式可解決導致傷害的成因,如何改善情況令社會重新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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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時本港社會的核心問題,在於同為「受害者」,政府對自身及示威者以不同的正義觀處理。政府多次強調「嚴格執法」,並「迅速有效」地將拘捕的示威者檢控、提堂,是典型的「應報式正義」,希望以刑罰或是恐嚇刑責的方式「止暴制亂」。但同等的「應報式正義」,甚至退而求其次,以獨立調查委員會方式得出結論,從而改革警隊執法問題及政府施政盲點的廣義「分配式正義」也斷然拒絕,只願意承認政府「有所不足」,向社會賢達放風指政府願意接受「修補式正義」,希望社會給予信任特區政府,「大家一起重新出發」。政府與示威者面對如此的「不對等正義」,正正是今天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之一,也是《逃犯條例》修訂風波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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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無法律效力將變公關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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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的雙重標準,不是故意的偷換概念,試圖魚目混珠逃避現政府作為公權力持有人的應有之義;或是盲目的東施效顰,試圖以此代表化為政府伸出的橄欖枝,卻無視獨立調查委員會與真委會根本不是同一種正義觀。但不論是那一種「思路」,均無視政府及示威者雖看似同為事件的「受害者」,但根本面對不同的權力結構及情況。除了引為一笑外,也不知道如何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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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此景,試想如湯先生建議,「參考南非案例」,成立一個「並非尋找對錯,分配罪責,而是就矛盾的因由找出和解方案」,會有什麼迴響?首先,真正的南非案例,涉及整個政體的最根本改變,權力徹底扭轉之下,對基本對錯已有全國共識,才能「和解」,否則只會火上加油,因此邏輯上,湯先生此刻提出這建議只能有兩個可能性,第一是其實他要促進南非式「時代革命」,第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何者,當可自行判斷。各方對話自然應該出現,但假如來自沒有法律效力的「真委會」,只會淪為像是
2014
年政府與學生代表的公關演出,無論有什麼意見,結局很容易被一堆官僚語言推搪過去,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時候,還要為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弄出魚目混珠的背書,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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