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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出不出解放軍要依《基本法》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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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8-14 12:32 PM
標題:
出不出解放軍要依《基本法》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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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日前,港澳辦和中聯辦在深圳舉行香港當前局勢座談會,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引述已故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在1984和1987年的講話,若香港出現動亂,中央一定會干預。香港當前困局是反修例引發的民間五大訴求,如果特首林鄭月娥作合理回應,相信民間抗爭是可以停止的,而香港就不用討論是否需要出動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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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這兩次講話都在制訂《基本法》之前,到後來起草《基本法》時,起草委員曾就甚麼時候需要動用解放軍的問題,作出詳細討論,撰寫條文更特別小心,旨在不希望內地隨便找藉口干預香港事務。所以,在法治精神下,鄧小平之前所說的,也不能凌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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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請求才可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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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的防務,特區政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解放軍駐港部隊不干預香港的地方事務。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法》第14條訂明,在這情況下,特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治安和救災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駐軍在執行任務時,在特區政府安排下,由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授權的軍官實施指揮,並行使特區法律規定的權力。這條寫得很清楚,如果特區沒向中央請求,中央不可出動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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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動亂而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駐軍法》第6條訂明,在這情況下,香港駐軍根據中央政府決定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根據這些規定,一定要在特區內出現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緊急狀態而提出請求,中央才可在香港出動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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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基本法》第22條亦作出清楚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就是要保障中央不得干預香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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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波至今發生不少警民衝突,有示威者被槍傷及毆打,有黑幫打人,警察拘捕700多人,有的已檢控,有的在追捕,全在警察控制之內。即使將來發展到真的有人要「搞革命」,會破壞政府建築物或有更暴力行為,只要特區政府能控制那些暴力行為,如常將違法者拘捕、檢控,這樣,就算中央政府對香港情況感到極度焦急和擔心,也應嚴格遵守《基本法》,不得加以干預。所以,何時出動解放軍,一定要跟《基本法》規定,不能隨便拿鄧小平的講話來為中央想干預香港作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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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特首像現時般,是個傀儡,就會應中央要求而向中央請求出動解放軍。這亦是為何香港回歸22多年來,港人仍堅決爭取雙普選。因為沒有普選,特首不會向市民負責,像今次反修例事件,全城共識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也無法自己作主,更難令人相信特首可為是否出動解放軍之事做好把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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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講法治,中國領導人也應講法治,依《基本法》辦事,即是只有特區能決定是否出動解放軍,而不是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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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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