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序言訂明「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2005年時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曾在判辭指出,「為保護社區而防止有人煽動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社會制度的重要性愈高,便愈有迫切需要維護自由發言、自由報導和自由集會等憲法權利,確保這些權利免受侵犯,以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讓政府可適切地回應人民的意願,並讓社會所渴望的任何改變能夠以和平方式實現。」 2 X, _2 B8 @+ O3 I% l+ P( @4 j公仔箱論壇 8 @1 [5 O. d& _0 N, otvb now,tvbnow,bttvb因此,確保法治精神得到彰顯,維護三權分立,是保護社區,維持社會和平的重要基石;如果有人因政治目的而妨礙司法獨立,侵害人權,又是否變相破壞社會繁榮和安定呢?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有其他資深大律師指出,在支持政府的暴力傷人但被輕判的案件上,政府沒有提出覆核刑罰。假如政府把所有沒有實質證據的疑慮一律歸類為「無理」,這其實是講法律,不是講法治精神。 ! |% Y- B- J+ | ) Q$ _9 T5 F; u# R2 U2 ]5.39.217.765.39.217.767 L# M) ~! _ q6 e8 T8 ^* X
法治精神的一句名言是「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當不少市民對政府是否秉行公義有懷疑時,政府便要認真考慮做些什麼去恢復市民對政府的信心。或者特首或律政司長可以首先詳細解釋他們如何定義及維護他們口中的法治精神,看看與港人一貫的理解是否存在落差?作者: kgb0023 時間: 2019-7-28 08:1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