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時事討論] 保護病人私隱是醫護守則  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 - 林志釉 [打印本頁]

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7-6 09:57 AM     標題: 保護病人私隱是醫護守則  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 - 林志釉


& t" ?4 }% m8 F( {2 s+ ~: q公仔箱論壇5.39.217.76( M  b# V3 d1 l- Y  H- O
2019年6月是香港自回歸之後最動盪的一個月。有報道指,6月12日有示威人士到公立醫院求診時,有警員到場向當值的醫護人員查問,其後有懷疑示威人士被拘捕。事件引發極大爭議,醫護人員有否洩漏求診人士資料給警方,令病人的私隱無法得到保障。. t8 M9 @' @, q
5.39.217.762 L8 v5 ?7 _3 t5 q7 P
警察作為執法者,將犯罪人士拘捕及繩之於法,無可厚非。但是,醫院是一個截然不同的地方,因為病人到醫院尋求治療,他的私隱受到高度重視和保障。醫務委員會行使有關紀律處分權力時,會考慮醫學倫理國際守則,其中包括醫生必須尊重病人的保密權利。由世界醫學會在1948年通過的《日內瓦宣言》,包括以下一句:「我要保守我對病人所知的一切秘密,即使病人死後也要如此。」+ j- {1 A. \6 z4 i- L
公仔箱論壇# ^- A  {3 e' X. \% }& U7 [7 m
既然病人的私隱受到如此重視,警察在執法時能否向醫護人員作出有關的查詢,以便進行拘捕呢?另一方面,醫護人員應否將懷疑是犯罪分子的病人向警方舉報呢?
* v$ B/ l$ K* D$ W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3 J$ Q, N  @) t3 A1 ]1 k這兩條問題涉及法律和醫學倫理,殊不容易回答。首先,在香港,市民並沒有責任向警方舉報罪案,即見到罪案發生而不去報警,本身並沒有法律責任。因此,若醫生見到有傷者滿身刀傷,亦不能隨便向警方舉報,除非得到傷者的同意。但是,若果傷者昏迷,醫生未能徵詢意見,為了保障病人的利益,則可以報警。公仔箱論壇9 N: J" ~- W! ~, Q: w

# _0 e# u; B/ S7 h  V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所以,若果傷者不想追究責任,其他人更沒有必要向警方舉報,更何況披露病人的資料。至於槍傷,情況有所不同。因為槍械在香港受到嚴格的管制,如果有傷者因槍傷入院的話,意味着有兩個可能性:傷者是受執法人員槍傷,可能是高危人士;傷者是受到非法的槍傷,行兇者可能會對其他市民造成威脅,醫護也應該向警方舉報。
: ^4 l. ?" i* ~
1 S2 D2 S: k  [: Xtvb now,tvbnow,bttvb但是在以上情況之外,有警員進行查問的話,醫護人員應該如何處理?首先,在保障病人的私隱大前提下,前線醫護人員應該嘗試向上級匯報,然後由醫院的高級人員,例如院長,去處理有關的要求或查詢。這樣做,可以避免因為披露資料,引發病人的專業失德投訴。
" g1 Z, p3 e# O
  k. e- n% c- g5 N  o: |筆者希望,醫院和警方盡快商討有關警方在醫院進行搜證和拘捕的程序,以免醫護人員夾在警方和傷者之間,做又死,唔做又死。
6 |4 k0 z) }( j1 J  J/ Utvb now,tvbnow,bttvb
/ K# l6 {' i) X1 j% _林志釉
% G* c( B# O' \/ @. Y香港病人政策連線主席




歡迎光臨 公仔箱論壇 (http://5.39.217.76/)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