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G. b6 C; p4 |: m, M5.39.217.76兔:《逃犯條例》跟與個別國家簽訂的《逃犯令》非常不同。引渡逃犯,政府可作一次性安排或作長期安排,即是與有關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簽訂《逃犯令》,後者必須經立法會審議,前者則不必。雖然,特首在前者的決定也要考慮《逃犯條例》第5條的規限,但這些規限沒包括國際公約如公平審訊和提供律師、防止不人道和壓迫等條文,通常這些細節只會在個別《逃犯令》訂明。為何要加入新的3A條,令特首可以獨斷?新條例沒有剛提及的保障,又不須經立法會,加上內地司法制度的往績,明顯令人擔憂。若北國向特首要人,你認為特首會拒絕嗎?5.39.217.765 w7 L/ B k8 P% {8 r1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