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F) _6 y" B) Q, U公仔箱論壇的士業界不時發起示威抗議網約車。(資料圖片); u) ]+ e' g' q3 H6 G,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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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早前再有30名Uber司機被控「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案件提堂,圍繞Uber的爭議再次進入大眾的眼簾。 4 F9 s) i& o* a+ k9 t- [- Ytvb now,tvbnow,bttvb 3 @: ~# L2 v) ~' B' n+ ?8 {是次檢控據稱緣起「有一群熱心市民放蛇舉報」,單是這一點已夠人玩味半天:警察放蛇時有所聞,豈聞有市民放蛇之說?一名市民到底要何等熱心,對維護法紀有多大的使命感,才會自動請纓放蛇,還能如此專業地蒐集證據拉人報警一氣呵成?如此市民得之一二已然稀奇,竟還能儲得十數之眾,繼而如此團結地集體行動,真教人感服不已。倒是有陰謀論者云這群市民大抵就是被Uber奪走生意而忿恨不平急欲復仇的的士司機,則真可謂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矣。人心不古,未必!至於煙花巷陌中的急色老漢,會否依樣葫蘆,買春雲雨之後自稱放蛇報警,糾正法紀之餘省下囊中盤纏,那又是另一番話題了。 , C& k! N1 `! ?$ K g& ftvb now,tvbnow,bttvb 2 i8 Q' L. S! W, i) }+ C- X g" x說回正題,Uber司機近年屢屢遭控,背後的Uber公司(香港優步)卻一直紋絲不動,既沒有市民舉報也沒有警方調查,何故也?去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Uber公司只是轉介司機予客人配對,而非自己直接載客,不能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名檢控;而Uber公司的伺服器置於海外,警方無法掌握Uber公司收錢的實證,進一步添加調查和檢控的難度。但另一方面,也有律師指出如果控告司機,其實可以「串謀者」的身份一併控告Uber公司;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可以「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車輛以出租或載客取酬」的法例細則作出檢控。如此看來,政府非不能也,最多也只是難為也;歸根究柢,是不為也。. X0 D) x' \' f; P
* \* @2 S% E5 g2 }, g何解?欺善怕惡而矣。Uber衝擊全球,作為既得利益者的各地的士業界對Uber恨不得生啖其肉,全力反撲,扭盡六壬向政府施壓,務求封閉市場,避開與(在很多人眼中)更方便更優質的Uber競爭。香港的士業界也不例外,他們由15年起不斷投訴示威,更自恃與政府關係良好,以利益團體的身份欲影響政府在Uber問題上的決策。雖然香港的Uber本由政府創科局所引入,但相對無形、新興而鬆散的Uber相關(公司、司機、乘客)群體,政府後來明顯選擇了龐大、根深蒂固而團結的的士業界。政府在的士業界的壓力下被迫「做嘢交差」,卻不敢輕視Uber聞名於世的法律團隊,故捨易取難、攻小避大,每年春秋捉來一群Uber司機祭旗安撫的士業界。所謂欺善怕惡,莫過於此。( j7 X Z/ n. y2 f
+ I/ _% @7 I, @% N. t" f0 s% d% u' K5.39.217.76事實上,Uber,或更準確而言網召車服務,恰好地填補了香港的士業日漸老化劣化所遺留下來的市場空間,是100%依市場原則因應需求而出現的供應,是創新科技結合手機潮流的必然結果,只要一天的士業不改良,一天網召車服務的存在就依然不可取替;即便的士業真能成功改良,也只能與網召車服務在市場競爭而不能完全將之取替,這明顯地是篤信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faire)市場經濟的香港政府所深知的。香港政府也不可能不知道全面取締Uber會引來多少鍾情Uber的中產人士和青年強烈不滿。於是,政府便一貫其「少做少錯,唔做唔錯」的作風,就這樣裹足於安撫的士和容讓Uber之間,既不真正取締Uber,也不肯將之合法化,苦了的,還是一群前線Uber司機。; d! M, r3 g6 D1 r. o' f0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