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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修訂不能一蹴而就 (自由黨黨魁、立法會議員 鍾國斌) - 鍾國斌 [打印本頁]

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3-21 03:16 PM     標題: 修訂不能一蹴而就 (自由黨黨魁、立法會議員 鍾國斌) - 鍾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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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V1 ]" P; }4 ?! s香港少女在台被殺案觸發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以單次個案方式,與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內地、台灣及澳門,進行移交逃犯安排。修例打擊殺人罪行原本值得支持,但當中牽涉大量的經濟罪行,內容空泛,令商界憂慮在不經意的情況下誤墮法網。筆者認為,當局應將經濟罪行分開,先執行針對謀殺等嚴重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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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_; |7 u& ^& I公仔箱論壇政府公佈要修訂條例之初,很多人也不為意會影響到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如果修訂只建議把觸犯殺人放火、姦淫擄掠等嚴重刑事罪行的逃犯移交審理,相信社會上不會有太大的反對聲音,但是細看下便會發現這次修例建議提出凡涉及《逃犯條例》附件一載列的46種罪行,都可透過一次性安排移送,便甚堪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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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或誤墮法網
+ X- u; q3 P1 S5 K, d當中例如第10項涉及「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並無明言牽涉哪些罪行。第11項則包括舉凡「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甚或第36項「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也沒有列明甚麼情況、哪些罪行包括在內,然而,不同地方又有大小不同、林林總總的稅項和公司法,不熟悉法制的港商和外資,或者過去在國情下慣常的商業舉措中不以為然,也很容易無心犯法,誤墮法網而不自知,在新修訂的建議下,便有可能遭當局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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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第14項「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除了內容空泛外,修訂並沒有清楚訂明香港在保護知識產權或處理有關爭議時,對應不同地方在甚麼情況以刑事案處理的移交準則。7 Y3 a" E* m' X% s8 K1 W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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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最近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以便香港實行《馬德里議定書》,筆者在會議中向有關官員查詢當中修訂會否觸及逃犯移交問題,但席間官員也未有資料可以回答。由此可見,修訂《逃犯條例》的影響可以很深遠,引伸出來的問題也可以很複雜。; m7 C! e4 _$ M8 v! I* p/ J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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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香港一直採用普通法,其他地區行大陸法,兩地法制及對條例的演繹或有差異,一般市民對部份行為在不同地方犯法與否的認知,或多或少會有誤差。倉卒立法只會惹來社會異議,也會打擊外商來港投資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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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則今次就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殺案,特區政府強調修例是為幫助女死者家屬,同時堵塞法律漏洞,不過,筆者認為為免修例範圍擴得太闊,政府應該分階段進行,讓社會多些時間商討。若政府不作出修改而全盤提交立法會,自由黨將難以代表商界支持通過。# B* j+ p2 [% d; w4 ?  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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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黨黨魁、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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