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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權力僭建都屬平常?(李柱銘)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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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3-6 02:47 PM
標題:
權力僭建都屬平常?(李柱銘)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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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二,中央政府向特首林鄭月娥發出公函,表示支持特區政府依法禁止民族黨運作,並要求特首將該事件的有關情況提交報告。外界紛紛認為中央政府做法不尋常,林鄭卻稱交報告「其實係非常之平常;今次稍為不平常,係我哋公開,公開公函請我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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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中央政府向特首發出公函要求交報告是「平常」,那麼她必須公開過往所有公函及相關報告,讓香港社會清楚知道中央究竟有沒有藉此來干預特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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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既然她明言今次特地要公開這封公函屬「不平常」,實在令人不得不考究此舉的動機。因為特區政府既已乖乖地取締了民族黨,中央為何事後還要求特區交報告呢?背後顯然另有所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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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在2017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發表講話時,除了重申中央對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還表示要「以強大的法律武器」去解決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在港「制定和細化」中央權力的法規,包括「《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和「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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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有不少事例反映,中共為了擴大其全面管治權,就算是《基本法》未有賦予的「權力」,他們也要僭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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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已能顛倒黑白和無中生有,但中共還要進一步把該權力無限放大。最近一次2016年的釋法,以解釋《基本法》第104條為名,實質卻是僭越特區的立法權,增加多條針對議員宣誓時的言行限制,不僅導致六位立法會議員被褫奪議員資格,並進一步剝削了港人在各級選舉的參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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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釋法權已被發揮得淋漓盡致,但中共仍認為不夠,繼而在2017年開創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來確認一地兩檢的安排。不過,《基本法》根本沒有授權人大常委會可就特區事務作出《決定》。早前高等法院就相關司法覆核申請作出裁決,未有釐清該疑問,但認為特區擁有高度自治權,故可自行決定交還特區部份地區予內地,因而裁定一地兩檢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相信此例一開,人大常委會肯定會繼續「平常」地以《決定》來取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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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今次的公函,則是更便捷的一招。有親共人士硬撐,按照《基本法》第48(8)條,特首要執行中央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故中央政府可向特首發公函下達指令。不過,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政府不能干預特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至於所謂的中央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則只限於國防、外交的範疇。可見,中央政府透過公函就特區自行管理事務下達指令,委實也是僭建出來的「權力」,讓中央政府毋須驚動人大常委會,便能干預特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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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僭建了以上「權力」後,要在港落實其全面管治權,絕對是輕而易舉,一國兩制亦已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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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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