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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時事討論] 打擊跨國互聯網企業偷稅 各國亟待加強合作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9-1-12 07:44 AM     標題: 打擊跨國互聯網企業偷稅 各國亟待加強合作

1月11日電/近日,韓國一位立法機構人員表示,韓國國民議會已通過《增值稅法案》的修訂案,將從明年7月1日起對谷歌、Facebook和亞馬遜網絡服務(AWS)等全球IT巨頭徵收增值稅。具體說來,修訂案要求對外國公司的企業對消費者(B2C)數字服務(如在線廣告、雲計算和在線服務等)徵收10%的增值稅。 5.39.217.76) v5 m0 a# h8 {% [, J

2 q% T: U7 Q; d3 p) u- Rtvb now,tvbnow,bttvb  此前,跨國互聯網企業早已因避稅問題而飽受譴責。美國這類企業通常的做法是,利用美國的稅法漏洞以及海外不同國家稅法的差異,廣泛採用“雙層愛爾蘭—荷蘭三明治(double Irish with Dutch sandwich)”避稅法大規模避稅。這種模式主要是將公司在高稅收地區獲得的營收巧立名目,歸入公司在全球設立的低稅收地區子公司的名下,從而達到高稅收地區少交稅的目的。眾所周知,愛爾蘭是歐盟國家中稅率最低的,公司所得稅僅12.5%。 $ n& W0 n+ [3 f+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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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英國議會公布的資料,從2006年到2011年谷歌在英國的銷售收入高達180億美元,但其向英國稅務局繳納的稅收只有區區160萬美元。不僅僅在英國,谷歌在全球很多國家都有偷稅逃稅的案底,號稱“從不作惡”的谷歌,也因此收獲了“逃稅專家”的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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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韓國稅法修正案裡對數字服務開征的增值稅,本質上是一國政府針對使用本國網絡數據且獲利的市場主體徵收的資源使用金,與之前歐盟擬徵收的“數字稅”類似。由於互聯網具有跨地域的特點,許多數字服務通常會跨越多個國家和地區,因此很難分別確定互聯網公司在每個國家和地區的利潤,因此給合理合法徵稅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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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互聯網公司或者說數字企業產生的價值並不需要真實實體存在,給消費者提供的也大多是無形的服務,因而向這些企業徵稅的難度進一步加大。以增值稅的形式來徵收跨國互聯網公司在本國本地區的資源使用金是相對合理的,但界定在特定區域的“局部增值”是關鍵,也是最大的難題。所謂增值稅,指的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 [2 X6 L! v, m2 y/ s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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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上以上困境之所以出現,其核心矛盾是現有的稅制並不適應當前蓬勃發展的數字經濟。增值稅等稅種以及配套施行細則的制定,主要針對的是傳統的實體經濟,但在數字經濟時代,它們顯然力有不逮。因此,改革現有的稅制,構建適用於數字經濟時代的新型稅收制度,或許才是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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