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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告則告,不應告就不告(李柱銘)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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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1-2 09: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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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告則告,不應告就不告(李柱銘) - 李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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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時期,律政司唐明治觸犯交通條例,受查時被發現使用英國駕照,但可在港使用的期限已過,等同無牌駕駛。律政署在收到警方報告後,便按慣常程序起訴唐明治。最終,他認罪及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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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社會對律政署的處理方法感到滿意,只因唐明治違例具足夠證據入罪,其下屬便理所當然地依法起訴他,所以律政署根本毋須就案件外聘獨立法律意見。其後,該事件更成為引證香港尊重法治精神的最佳例子。所以說,法治不單是一套健全的制度,更需要透過不同事件彰顯出來,從而讓公眾確信司法制度是公平、公正、公開,亦即是鄭若驊上周回應記者時一再強調的「不偏不倚、一視同仁」。簡而言之,就是應告則告,不應告就不告,問題是在公眾眼中,她能實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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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一些牽涉高官富豪的敏感案件,律政司如決定起訴的話,固然不會受到質疑。就如上述唐明治的案件,毋須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也不會惹來非議,因案件會交予法官審理,涉案者自會獲得公平裁決。然而,若證據看來確鑿,但律政司卻不起訴該高官、富豪,那就必須謹慎處理,設法避嫌,以免公眾懷疑法治受損。按照慣例,為免律政司不起訴的決定,「可能予人有偏袒的觀感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律政司一般會向外尋求獨立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藉以證明其決定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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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司長基於某些外來因素,應告卻不告,那麼,單純按照公關角度,亦都要向外尋求「中聽」的法律意見來避嫌,以維持法治在公眾心中的評價。可是,如因該涉案人士違法的證據實在確鑿,公眾還是未能接受律政司不起訴的決定,那麼,司長就必須主動到立法會接受質詢及作進一步解釋,盡可能釋除公眾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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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希望司長能做到應告則告,不應告就不告,但即使有不得已的苦衷,亦起碼要守護公眾對法治的觀感。不過,鄭若驊卻視若無睹。根據目前已公開的UGL案證據,梁振英明顯具違法的嫌疑,相比起另一位前特首曾蔭權牽涉的案件,亦顯然嚴重得多,公眾理當會懷疑為何一個告,另一個卻不告。何況,鄭若驊既沒有向外尋求獨立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又拖延到立法會解釋,看來企圖避得就避。她這樣的處事態度,試問如何叫外界相信律政司是次決定真的符合應告則告,不應告就不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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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曾自言,「我唔接受我係一個冇誠信嘅人」,但縱然你肯定自己的決定是正確,實在也無法單憑此個人說法,去扭轉公眾觀感。同樣地,並非鄭若驊自稱「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外界就會相信。因此,請證實給我們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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