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_4 I; N1 d) Z ^( V. m+ _胡及譚同被控的罪名指他們涉嫌於2014年1月17日至6月5日期間,向房委會偽稱他們的總收入沒有超過有關計劃合資格申請者的4萬港元薪金上限;安排製造一份虛假就業證明書,顯示胡獲有關廣告公司聘用為產品經理,入職時月薪為1.6萬港元。5.39.217.760 H6 O' J: v+ q' ~' S
) h# @+ w+ y2 M0 Vtvb now,tvbnow,bttvb此外,他們向房委會遞交該就業證明書,作為胡的入息證明;及在他們不符合申請者資格的情況下,向房委會先後申請購買資格證明書及就位於筲箕灣東旭苑一個居屋單位的提名信。胡及譚意圖詐騙而涉嫌誘使房委會就購買該單位向他們發出有關購買資格證明書及提名信,導致他們獲得利益或房委會蒙受不利。5.39.217.76- P# }: Y, `4 o6 p8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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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控罪指謝涉嫌於2014年1月10日至6月5日期間,製造一封虛假聘用信,顯示該廣告公司於2013年11月4日僱用胡,而事實上並無有關聘任。胡及譚被指因此根據有關計劃毋須向政府補回地價,以480萬港元購買有關居屋單位。若他們在自由市場購買該單位,他們須補回逾280萬港元地價。房委會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