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電/9月1日,輿論聚焦下的江蘇昆山“反殺”案嫌疑人於海明被公安機關認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做法也引起廣泛關注。 tvb now,tvbnow,bttvb; r1 E. Q5 r, M
" g; _! W2 C7 N g" `. e公仔箱論壇 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事件、“長生疫苗”事件、攜程親子園虐童案……檢察機關為什麼提前介入這些產生極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效果如何?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律人士。專家認為,提前介入工作機制雖然取得了矚目成績,但也存在一定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該如何把握上。引導偵查並非替代偵查,檢察機關參與度過深、過寬,可能面臨干擾公安機關正常偵查作業的爭議;而參與度過淺、過窄,又可能淪為紙上談兵,達不到真正引導偵查的目的和效果。 6 \/ I/ v8 S: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