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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法官:病人无法证实求医期间患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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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7-10 07: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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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病人无法证实求医期间患癌
2007年10月,起诉人因胸痛和呼吸困难,到樟宜综合医院急诊部求医。X光检查后,被发现肺部有个小肉结(no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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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时候至2011年,她继续到该医院复诊,指医生们都没诊断出其右肺有恶性肿瘤或患有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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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她到邻里诊所求医,医生注意到其右肺有异样。隔年2月,经活体组织切片后,被证实患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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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四答辩人疏忽,没提早在2007年发现肿瘤,导致肿瘤情况恶化,夺走她提早就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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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预计自己少活五年,索讨医药费、收入损失、家人失去依靠和失去结婚机会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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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驳斥说,起诉人是到了2011年才患癌,医院与医生们并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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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素燕法官认为,要证明院方与医生真的有疏忽,起诉人须证明她从2007年至2011年间已患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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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诉方专家缺乏肿瘤学的临床经验,而辩方专家的供词更可靠。根据辩方专家,起诉人的肉结起初是良性的,特征不符合致癌肿瘤。到了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才转为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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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起诉人缺乏确切医疗证据,说明她在医院求医期间已患癌,判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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