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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员工冠上经理职衔雇主不发加班费 职总建议修改雇佣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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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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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1 07: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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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冠上经理职衔雇主不发加班费 职总建议修改雇佣法令
有员工的月入少于2500元,却因拥有经理职衔而不能获加班费,这种现象疑是雇主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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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总会对此表示关注,并建议人力部为雇佣法令中的“经理和执行员”等词汇提供明确定义,或修订雇佣法令,允许薪水不超过2500元的员工都享有加班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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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总助理秘书长郑德源在题为《揭发假职衔背后真相》的博文中分享,他日前与一名女亲戚交谈,发现她月薪虽然只有2300元,却不享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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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她约八年前开始在一家餐馆工作,2014年升任餐馆经理后,雇主修改雇佣合约,声称她拥有聘任和解雇权利及监督和管理职责,致使她被归类为专业人员、经理与执行人员(PME),无法受雇佣法令第四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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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法令第四章下,月薪不超过2500元的非劳力工人能享有加班费保障,但经理与执行员不在其保护范围内,因为他们的工作表现往往与实际成果挂钩,与工作时间的关系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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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源认为,他的女亲戚是被错误归类的,因为她既不是餐馆的高层管理决策者,工作内容也与其他销售和餐饮员工无太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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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部去年的数据,我国居民劳动队伍当中有77万名PME。职总估计,其中超过3万人的月薪少于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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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管工获判可得加班费
郑德源也在博文中分享近日一起法庭案。一名工地管工入禀高庭向雇主索取加班费,审理此案的韦思舜法官认为,该管工虽负责一个团队,并且可向上司反馈队员的工作表现,但他没有聘任和解雇员工等直接权限,因此不能算作是执行员,理应获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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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思舜法官也指出,被赋予监督角色的员工未必就是执行员,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权力性质和多寡,及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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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源认为,此案对于所有雇主和人力资源主管是个强烈的提醒,他们应谨慎且尽责地使用“经理和执行员”等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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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敦促所有PME,尤其是月薪少于2500元者,重新审视自己的雇佣合同,及工作角色、范围和权限等,了解自己是否有权享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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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政三方也可更好地阐明PME的法律定义。郑德源就建议,人力部或许应更新其网站上对于经理和执行员的定义。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专业知识者不应被自动列为经理和执行员,因为他们未必被安排从事管理或决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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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道:“经理和执行员应拥有实质性的权威地位,包括享有聘任和解雇的权力、可负责业务单位及项目,或直接管理和经营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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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源也提出,另一个办法是通过修订雇佣法令第四章,让所有薪水不超过2500元的员工,无论PME与否,都能享有加班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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