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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暴動案未有裁決 陪審員曾問「意圖」法律定義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5-18 07:08 AM     標題: 暴動案未有裁決 陪審員曾問「意圖」法律定義

前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案,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五人否認暴動等罪,案件踏入第五十三天審訊,四男五女陪審團則已退庭商議兩天,惟至昨晚仍未達成裁決,法官着陪審團先作休息,今日繼續討論。陪審團昨日下午約五時首度提出問題,要求法官就「意圖」一詞作出解釋。法官指出「意圖」屬一般日常用語,不需要周詳計畫,也可在一剎那或一時情緒影響下形成,她又以眼見親人因病受苦而助他了結生命為例,表示即使該人的動機是為幫助親人解除痛苦,但其意圖亦是殺人,故意圖與動機並不相同。
, z: r( i) m$ V6 P3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陪審團提出就第二至六項控罪中,「意圖」這詞語有不清楚的地方,要求法庭會否有更清楚的解釋或是法律定義。法官彭寶琴回應指,「意圖」一詞沒有特定法律定義,屬一般的日常用語,而陪審團在決定每個被告的意圖時,必須考慮他做過又或者沒有做過的行為,以及他的作為或不作為的影響,並且須考慮他講過的說話或者沒有講過的話。另外,陪審團亦要考慮被控罪行發生之前、期間及之後被告作出的行為,這可幫助各陪審員了解該名被告於關鍵時候的意圖。
3 O8 K7 U2 V' J! c0 p彭官又表示,陪審團必須知道被告相關意圖並不需要在周詳計劃下而形成,卻可以在一剎那間,甚至是一時情緒影響之下形成相關意圖。; r: T) t- @, L
彭官續指,控罪要求控方證明的是被告當時在關鍵時刻的意圖,而不是動機。她舉例指一個人為了不想見到親人因病受痛苦,決定幫他了結生命,即使殺人的動機很大可能是幫助親人解除病痛,但該人士的意圖明顯是殺人,因此意圖並不等於動機。彭官提醒陪審團就被告的意圖作出推論時,必須於事實基礎上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 L" w9 z$ h; itvb now,tvbnow,bttvb陪審團於昨晚八時,一度向法庭申請將討論延後一小時,以確保其討論的連貫性,但就明言即晚並不會有全部裁決結果,最終獲法庭批准,但彭官強調陪審員毋須在時間上感到壓力。至九時,法官指示陪審團暫停討論,並將案件押後至今日繼續商議。tvb now,tvbnow,bttvb( h/ g+ D. l/ C/ q7 I% _" S0 E) q& V; T
五名被告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面對四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前年二月八日至九日期間,分別在旺角砵蘭街、山東街、亞皆老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梁天琦另被控一項煽惑暴動罪,而林傲軒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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