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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數據使用,誰是“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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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4-5 08:34 AM
標題:
數據使用,誰是“裁判員”?
4月3日電/數據“洩密門”持續發酵,臉書亡羊補牢,出台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隱私保護,但卻被業界批評誠意不夠。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表示已就此展開非公開調查。事件指向一個深層次問題:數據使用要不要區分“裁判員”與“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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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劍橋分析公司與臉書合作,由前者開發了一款進行性格測試的臉書應用程序,以此訪問獲得了5000萬活躍用戶數據。然後依靠算法,預測他們的政治傾向。最後借助臉書的廣告投放系統,向這些用戶定向推送新聞,影響他們的投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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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出,事件的核心圍繞著“臉書將數據開放給第三方”展開。儘管事後劍橋分析公司表示,並沒有違反與臉書的相關協議,但其實,這就是問題所在。數據業一直存在行業不成熟期所特有的問題:不區分“裁判員”與“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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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起事件來說,臉書扮演了裁判員的角色,劍橋分析公司則是運動員。裁判員的基本準則是不偏向某個運動員。但臉書與劍橋分析公司之間的協議,相當於制定了一個偏向特定運動員的規則。問題是,臉書適合當裁判員嗎?作為一家私營公司,臉書有權決定把具有公共性的數據給誰並決定別人如何使用嗎?如果沒有,誰給了它當裁判員的權力,或者說那個本該決定誰當裁判員的權力缺位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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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數據洩露事件不僅給美國帶來挑戰,也是大數據時代人類共同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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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解決辦法是,將數據行業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元數據行業,相當於裁判員;另一部分是應用數據行業,相當於運動員。元數據是指可派生應用數據的基礎數據。元數據行業有權保管未經處理的原始數據,並依公開規則,管理應用數據行業對於數據的調用。其中,公開規則就是行規,必須對每一位運動員公平,不能與運動員訂立私約。例如,臉書就不能與劍橋分析公司訂立私約。而管理數據使用,則包括決定數據應當如何被使用。例如,原始數據是否需要模糊化處理後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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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規仍不足以保證公共利益,或可能使公共利益受損,則涉及數據的政府管制。政府需要把元數據行業當作特殊行業加以管制,考慮設定准入限制,或收歸國有。關鍵看哪種辦法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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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在網上開展了一項調查,詢問用戶是否會信賴臉書等涉及用戶隱私數據的平台。在目前參與調查的1.2萬多個投票中,超過93%的用戶選擇了“不信任”,只有不到7%的用戶選擇了“信任”。這說明用戶對臉書這樣的裁判員“無證上崗”持否定態度。數據業要擺脫目前的困境,第一要自己立規矩,第二要接受公眾對它立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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