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M7 x/ w f: u _- t1 Z* P 其次是利潤分配機制不完善。90家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完善利潤分配機制。其中,未明確現金分紅優先順序的18家,未明確聽取中小投資者意見所採取措施的78家,未明確利潤分配政策決策機制的7家,未明確利潤分配的調整機制的7家,未明確現金分紅最低比例的1家。 $ d, E1 ` J; R* K C9 K2 H5 c& l. g) U+ K
行權同時發現,章程中違法違規設置反收購條款者眾。上述238家公司中有76家違法不當設置反收購條款,不合理地限制股東權利或增加股東義務。其中,增加股東持股比例、持股期限限制股東權利的69家,增加股東信息披露義務的3家,限制董事改選比例的14家,自行提高表決權通過比例的1家,賦予董事會或大股東自行決策反收購措施、限制市場化收購行為的3家。 5 ?( S! ?* U6 F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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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為上市公司最為重要的法律性文件,對規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投服中心稱,在向相關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建議函的同時,已將函件抄送給當地證監局及所屬證券交易所。投服中心將持續跟蹤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情況,對未推動章程修改的,視情況將在股東大會上現場行使股東質詢建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