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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內政部將修改“第55條”法令明確內長不經審訊拘留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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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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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 08: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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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將修改“第55條”法令明確內長不經審訊拘留權限
內政部將修改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明確界定內政部長可就哪些犯罪活動援引法令,不經審訊拘留涉嫌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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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修正法案昨天由總理公署部長兼人力部和內政部第二部長楊莉明提呈國會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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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文告指出,考慮了最高法院上訴庭對“假球王”陳錫英(譯音)被拘禁一案的看法,修正法案擬議增添第四附表,列出部長可針對哪些犯罪活動,下令拘留或指示警方監視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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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附表列出的犯罪活動包括非法放貸、販毒、私會黨活動、人口販賣、持槍搶劫、謀殺、輪姦、綁架、涉及有組織犯罪的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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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擁有最後決定權
俗稱“第55條”的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於1955年制訂,允許內政部長可無須經過審訊,拘留可能危害我國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良好秩序的人。現有法令並沒有清楚說明部長行使權力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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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案也列明,就一人是否涉及犯罪活動,以及是否有必要為了公共安全、和平和秩序進行拘留,部長擁有最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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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內政部強調,這項法令有足夠保障避免遭濫用,例如部長在發出拘留令或監視令前,須徵得公共檢察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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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拘留令和監視令也將轉交由太平紳士、前法官和資深律師組成的獨立諮詢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完成審核後會向總統提出建議,而總統在參考內閣的意見後,可取消、更改或確認拘留令和監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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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操縱國際球賽團伙頭目的陳錫英於2013年10月在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下被拘禁,最高法院上訴庭兩年後以拘禁理由不足下令釋放他。不過,陳錫英獲釋不到一周就再被捕,目前仍被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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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當時召開臨時記者會,重申內政部接受和尊重上訴庭的裁決。他說,政府若不同意裁決,正確的做法是通過國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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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明確部長可行使權力的範圍,法案也擬議加強警方監視令,包括將受監視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限制轉列入附屬法例,賦予部長更多靈活度,對受監視者施加必要的義務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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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提議授權中央肅毒局人員就違反警方監視令的案件展開調查,同警方擁有一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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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臨時條款)法令的有效期為五年,至今已延長了13次,修正法案將使這項法令的有效期從明年10月21日起再延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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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文告說,當局向來謹慎行使這項法令的權力,只有在無法提控的情況下,如證人因擔心遭報復而不願出庭供證時才會援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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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曾援引該法令迅速、有效地對付同私會黨和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如販毒和大耳窿團伙。文告說:“這項法令有助控制嚴重罪案,確保新加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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