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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羅周入獄彰顯法治 上訴改不了違法犯罪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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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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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9 07: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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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羅周入獄彰顯法治 上訴改不了違法犯罪本質
12月7日電/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3人就今年8月高等法院上訴庭判處其監禁6個月到8個月的刑期,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將於明年1月聆訊。律政司對黃羅周三人刑期的覆核以及高等法院上訴庭所作出的判決,主要是考慮到三人參與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行嚴重,而原審裁判官判罰過輕,與三人的違法行為極不相稱。不論是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以及上訴庭的判決,都是嚴格按法律程序和原則辦事,具有堅實的法理依據,量刑適當,得到法律界人士和主流社會的認同,反對派“政治審判”的指責是對香港法治的惡意抹黑。儘管終審法院接納三人的上訴,但卻改不了他們違法犯罪的本質。相信終審法院一定會按照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彰顯法治精神,作出符合社會利益的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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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在特區政府總部東翼空地前參與非法集會,並且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還作出了擾亂秩序、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三人以“重奪公民廣場”為由,帶頭翻越圍欄,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衝擊現場保安及警方的防線,引發了嚴重衝突,並揭開了違法“佔中”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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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覆核嚴格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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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其他普通法系地區的類似案例及判罰,基本上涉及到非法集會、參與騷亂或襲警的任何一項罪名,刑罰一般在4個月至4年監禁不等。然而,2016年8月,東區裁判法院裁定3人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等罪成,但卻只分別判處周永康3星期監禁,緩刑1年,羅冠聰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8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罰與三人的違法行為極不相稱,社會輿論譁然,認為判決難以對違法衝擊行為產生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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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亦認為該判決忽略3人罪行的嚴重性,隨即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時入獄。今年8月17日,高等法院上訴庭作出裁定,將3人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改判為即時監禁,黃之鋒為6個月,羅冠聰為8個月,周永康為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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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的判詞,不僅罕有地全面推翻原審裁判官的判決,而且列出5點理據,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過輕,一面倒錯誤地就答辯人的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給予不相稱的比重,無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庭考慮到案情、動機等因素,認為必須向以行使集會名義漠視法紀的行為給予阻嚇。判詞還指出,假以自由行使權利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也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利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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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審判”乃惡意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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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的判決不但體現了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更有力地反駁了近年氾濫成災的“違法達義”歪論,有助於澄清香港社會和部分年輕人存在的錯誤認知,有助重樹香港法治的權威,更有助維護香港的社會公義與繁榮穩定,得到法律界和社會輿論的廣泛認同。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原審法庭的判刑明顯有誤,律政司在無可奈何下只能上訴,而上訴庭的判決亦支持了律政司的觀點。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亦指,上訴庭的判刑理據相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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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向以捍衛法治自居的反對派,卻不斷攻擊上訴庭的判決,甚至誣指為“政治審判”。反對派的指控根本是莫須有。不論是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還是上訴庭作出改判的決定,都有堅實的法理依據。事實上,律政司既然認為下級法院犯了法律錯誤,以及判刑明顯不足,在這兩項條件下,就應該作出覆核申請,當中並不存在政治考慮,更與所謂“政治審判”風馬牛不相及。反對派的無理指責,引起法律界的嚴厲批評。特區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直指,他看不到有所謂“政治檢控”或“選擇性執法”情況,並強調上訴庭有憲制權力圖處理刑期覆核,而案件的確涉及暴力行為,即使3人獲減刑亦不會輕於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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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說過:“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治不彰,違法衝擊不斷,全港市民都是輸家。上訴庭改判黃羅周3人刑期,並非因為他們的政治主張,而是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根據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律以及香港相關條例,對於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3年監禁。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以及對社會秩序的惡劣影響,加上三人由始至終都沒有真誠悔過,上訴庭改判三人6到8個月的刑期,已經考慮到具體案情、犯罪動機等等諸多因素,量刑恰當,並沒有可爭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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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決彰顯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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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羅周三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受理的主要考慮是當中存在一些法律上要釐清的地方。然而,三人犯罪的事實已是證據確鑿,上訴庭的判決亦具有堅實的法理依據,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儘管上訴終院也改不了他們違法犯罪的本質。相信終審法院一定會按照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彰顯法治精神,作出符合社會利益的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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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盧文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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