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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港澳台] 讓法律的歸法律 [打印本頁]

作者: pkktam    時間: 2017-8-25 05:28 AM     標題: 讓法律的歸法律

近日香港「雷鋒精神」泛濫,幾位「小孩子」的父母都說小兒犯法是出於「無私」和「為港」,令他們感到自豪。「雙學案」和「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案」10多名年輕成年人是不是無私,只有他們自己知道,可能部分是,但不相信全部都是。佔中令港島癱瘓79天,幾十名警員和示威者受傷;反對東北發展,拖延建屋安民,說成「為港」,恐怕謊話難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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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8 [: B& S7 x! s: d* X+ i; R雙學三子經上訴庭量刑覆核之後,被判入獄,反對派立即製造出香港回歸後的首批「政治犯」,質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的動機,甚至為香港扣上一頂「司法獨立已死」的大帽子。香港人向來崇尚法治,而香港的司法獨立也一向受到文明社會推崇,一宗案件的審判不合己意,就說香港的法院有政治審訊,這是對香港法律體系的侮辱,也是對香港市民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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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V$ d5 b4 a: b0 w; j8 A公民抗命的重要組成元素是認罪,甘心承擔控罪而不作抗辯。2014年佔中前,周永康接受電視節目訪問時明確表示:「我們的違法行為有清楚的底線……同時間我們尊重法治精神,願意接受法律制裁,這是我們作為公民的承擔……無論法官如何判罪,我們都會願意承擔後果,以彰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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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A5 F; `! ]$ V) k, S公仔箱論壇對香港法治的最好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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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5 ]' g- d. G2 `; I6 m' ?' W很明確,公民抗命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受罰是公民抗命者引以為傲的一部分,若如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說,3人被判刑是求仁得仁,那又何來政治犯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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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法官賀輔明勳爵在2006年判詞中提到:公民抗命的參與者,行為必須適度和不會對社會造成過度破壞和不便,而抗爭者要接受法律處分,證明自己真誠地相信所持的信念。兩案涉事的16人使用暴力,與一般違法行為無異,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公民抗命」和「無私為港」不構成開脫囚刑的理由。/ ^# V/ y+ \' r! V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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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御用傳媒把犯事者塑造成「無私為港」的英雄,儼如現世的箭神俠盜羅賓漢,箭頭瞄向律政司司長,指控他作出「政治檢控」。若我們仍然尊重法治,認同司法獨立的地位,則不管政治檢控多少次,也改變不了遭法官否決的命運。律政司司長遵循正當法律途徑提出上訴,而上訴庭的判決亦支持他的觀點,就是說明上訴有足夠的法理依據,正是對香港法治的最好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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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雜誌》原總編輯、「美麗島政治審判」受難人、台灣地區前立法委員張俊宏提醒香港人:「不要因為一兩件案子不合意思就傷害法治,香港現有的法治,是實行民主最鞏固的基礎,沒有法治,民主很難。」以動人的口號把違法者打造成達義的英雄,把負責任的官員批為政治工具,實際就是以政治手段打壓司法獨立。香港容不下把法律操在掌中的羅賓漢,更厭惡借攻擊司法制度以宣揚政治主張的「政治達人」。讓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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